[梁爱诗]:(4)法治健全,司法独立。基本法提供了很好的司法制度,包括法官任免机制,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预。任何人尝试影响法官的判决,会受到妨碍司法公正及藐视法庭的刑事制裁,而经过试用期后,法官只可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经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调查属实,方可予以免职,因此法官可以履行就职时的宣誓: 无惧、无偏、无私、无欺地行使职权。香港有独立和专业的检控和法律人才,熟识法治原则,不但向当事人问责,还以法庭从属员(Officer of the Court)的身份向法院负责。市民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能获得法律援助、当值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等服务,有助取得司法公正。特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不得与基本法以及基本法保障人权的条文有所抵触,因而在法律上、制度上和措施上,都能保障法治和司法独立。回归后世界经济论坛的环球竞争力报告,一直对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评价,都是名列前茅的。基本法第35条给予香港居民秘密法律咨询、选择律师保护合法权益,向法庭寻求司法补救,并就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20年来,司法复核案件大幅增加,显示市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有充分争取司法公义的机会。[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