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将于3月11日(星期日)17时30分左右举行记者会,邀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宪法修正案”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敬请关注。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本场记者会是宪法修正案专题记者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先生,法案组副组长、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女士,就宪法修正案的相关问题来回答大家的提问。先请沈春耀主任介绍宪法修正案的有关情况。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到会采访。今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我们参与和见证了一个重要时刻。15点52分,会议的主持人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于今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宪法修正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喜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我们这一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完成的第一项重要议程,可喜可贺。所以借此机会,我们对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表示热烈的祝贺。这次宪法修正案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我想先简要概述一下本次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有关情况。
3月5日,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同志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作的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日程安排,3月7日上午、下午,各代表团举行全团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共有2400多名代表在全团会和分组会上发表审议意见。3月8日下午,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和主席团会议先后听取了大会秘书处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提出了主席团关于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和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3月9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这个报告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稿。3月10日下午,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主席团又先后召开会议,再次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审议情况的汇报,提出了建议表决稿,决定再次由各代表团审议。
今天上午,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决定提请本次大会表决。今天下午的情况各位朋友们都已经见证和报道了,也是非常严格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产生了35位总监票人、监票人。无记名投票方式,即每一个代表都有一张宪法修正案表决票,可以投赞成,也可以投反对,也可以投弃权,严格依法按程序。宪法修正案经表决,获得高票通过。我作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同时我也是大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感到特别的欣慰和特别的高兴。
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二是调整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方面的内容。三是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四是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五是调整完善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六是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对外工作方面的大政方针。我看有不少国外的朋友们,中国在这次修宪中明确地讲到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七是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有关内容。八是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内容。九是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十是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十一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了这方面的制度,也就是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在修正案中还比较多,首先增加了一节,同时在另外十个条款的11处作了相应的修改。
最后一个方面,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我们相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必将有力地推动和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地推动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在前面简要介绍一下这个情况。
谢谢沈主任,下面开始提问。
刚刚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请问我们该如何理解将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基本思想载入根本法,它具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谢谢。
这次修改宪法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这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明确了在各领域、各方面一系列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这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炼概括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且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也就是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我们国家宪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明确规定国家的指导思想。我国宪法在这次修改之前,大家可能也都注意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次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宪法修正案载入国家根本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的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广泛的高度认同。所以在宪法关于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及时地反映我们党领导人民创新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国家宪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我们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经验。熟悉中国宪法制度的朋友们可能都会知道,先前几次修宪也有这方面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博大精深,党的十九大作了系统的阐述,内容非常多,明确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分两步走,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明确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党的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了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我就点点这方面。大家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如果有一定了解的话,也会看到这次在宪法修正案中体现了很多内容,不仅仅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到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谢谢。
宪法修正案是在第一章的总纲第一条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注意到,在现行宪法当中只是在序言部分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表述,请问这次为什么要在正文中增加相关的规定呢?谢谢。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很多场合都做过系统的、完整的,可以说是非常深刻的阐述。这次修宪,正如刚才记者朋友提到的,很多人也关注到了,就是在宪法的条文第一章总纲的第一条写上了这样的内容,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样一句话。
确实如提问所说,在此之前,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该说是非常明确的,也可以说是一贯的。写在哪里呢?写在了宪法的序言中,中国宪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有一个对于理解中国宪法制度非常重要的序言,这个序言一共有13个自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写在序言中一共出现过五次,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是非常明确,毫无疑问的。序言的法律效力是非常明确的。为什么要在宪法的条文第一条中来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觉得这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新的强化、深化和拓展,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第一,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大家如果看宪法文本的话,第一条一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中国国体的规定,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内容,写在第一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在这句话的后面写入了刚才所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根本性。
第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性。第一条具有统领总括的含义,它是跟国体和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党的领导是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一句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形象的话,就是“党政军民学,中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表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深刻内涵。
第三,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时代性。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表述非常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党的领导原来写在宪法序言中,现在写在条文中,觉得是第一次,其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中国特有的术语也是第一次写进宪法的条文中。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我觉得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时代性。所以这次修改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加强、深化和拓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你刚才提问中用了一个词,我想澄清一下,就是党的领导第一次写到宪法的正文中。在我的概念,宪法的序言也是正文,宪法的条文当然是正文,所以我们法制工作使用“宪法的序言和宪法的条文”的用语,当然,这个条文是分章,一共有四章,第一章是总纲,第一条就是关于国体和根本制度的规定。总之,这个修改内容还是非常重要的,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和时代性。谢谢。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共产党要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因此,党章要服从于宪法,所以,不是总统的人选从宪法中拿出来,而是党的总书记的任期限制应该写进党章,你们对此有什么评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在我们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大家可以突出地感受到这一点。党中央也多次强调这样一个基本的立场,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包括修改宪法。党领导人民实施和执行宪法。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点并不是今天才讲。去年党的十九大修正了党章。党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活动这条原则,在30多年前,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我们党的十二大党章中就非常明确了。所以对宪法也好,对法律也好,中国共产党、中国各级的组织、中国各个国家机关、各级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循和维护。
十八大以来这几年,在加强和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举措,就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刚才张德江委员长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告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来的工作。如果大家看委员长的这个报告,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跟宪法实施和监督有关系的。比如说设立国家宪法日,这在2014年就明确了,我们已经开展了四个国家宪法日。再比如说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这是我们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个内容就写到了这次宪法修正案中。我们这次会议的大会发言人也说了,这次会议还有一项重要的议程,就是选举和任命新一届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有一个重要的活动就是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就职要进行宪法宣誓。就在人民大会堂要进行宪法宣誓,这在我们以往是不曾有过的。
我们依据宪法处理了一系列重大的问题,也是很有成就的,刚才张德江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讲了,比如辽宁拉票贿选案,比如香港基本法104条的解释。再比如说,在抗战70周年实行特赦,也是直接实施宪法。国歌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跟宪法实施直接有关的制度都相继建立。我们依据宪法很好地处理了一些重大的问题,这方面也积累了新的实践经验。所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这没有任何矛盾,没有任何问题。
我们在不断地用新的实践来丰富和诠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如果您注意到,我今天刚看了报纸,昨天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重庆团的审议,发表了重要的讲话,总书记对各级领导干部,当然包括党的领导干部、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坚持法治,反对人治,要对宪法和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也是非常明确的,也是总书记最新的重要讲话,我用此来回应刚才的问题。谢谢。
这次宪法的修改所占篇幅最大的内容是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也对其余的10条作了相应的修改,我想请问,这样的修改对于我国反腐败工作有着怎样的意义?谢谢。
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请沈春耀先生休息一会儿,他答了很多问题了。非常高兴你能够注意到我们这次宪法修正案里面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有很多条款。这次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修改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这样的一个需要。您刚才也讲到了,在一共是21条的宪法修正案,这当中有11条是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的,是对原来宪法当中的10条的11处进行了修改,还有在国家机构这一章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占这么多的内容,这次修改宪法,足见监察委员会在里面的分量。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设立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顶层设计,这个顶层设计就是要在宪法中做出规定。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以及它的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包括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做出了规定。我可以给大家在这里介绍一下主要的规定。第一个方面,就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在宪法的第3条增加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内容。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和任免,在宪法的第62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这条规定中增加了一项,即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的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当中增加了一项,即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副主任和委员进行任免。
第三,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特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关于领导体制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是领导体制。
最后一个,关于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有关机关的关系,宪法中做出了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等等,还有一系列重要的规定。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就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大家知道这次大会的安排还有审议监察法草案的议程,为制定监察法也提供了宪法依据。我想,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推进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能够取得进一步的实效。谢谢大家。
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规定的修改是这次宪法修改引人关注的一个地方。我们想了解一下,删去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有怎样的考虑,今后国家机关的其他国家领导人员有没有类似的修改考虑?谢谢。
这次宪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现行宪法的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修改完善,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原来有这样一句话,“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次修改把后面这句话,即“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应该说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考虑。
王晨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我觉得还是说得很清楚,是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有这样的意见,在党的十九大文件的形成过程中,这方面的意见更为突出和明显。什么意见呢?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任期任职的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军委主席任职任期的规定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因此,许多单位和同志就提出,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也应该采取一致的做法。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党和国家的军队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这个军委主席最高领导职务和国家主席,即国家的最高领导职务,“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为妥当的。这种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从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
如果看我们新中国的历史,我们68年多的历史,这是一个长的过程,关于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有不同的规定,也有不同的做法,最近这20多年来,特别是从1993年以来,应该说“三位一体”是一个成功的、有效的、至关重要的体制,因此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这种修改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因此,这次修宪中的这个内容从前面一段时间媒体的报道来看,大家还是非常关注的,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是非常重要的修改,要深刻地领会和把握这次修宪,特别是在国家主席任职方面做出规定的正确含义和重大意义。谢谢。
我们注意到,这次宪法修正案第40条对宪法宣誓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而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此做出了相关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这次宪法还要增加有关宪法宣誓的这样一个内容呢?谢谢。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做出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两年多来,全国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进行宪法宣誓,包括由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任命的工作人员。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式实行了这项制度,正式实施是2016年1月1日。到目前为止,我们举行了12次45人次的宪法宣誓,还是非常庄严和有意义的。我本人去年就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主任,我经历了这样的时刻,感到非常受教育。
这次人民代表大会,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就有这样一项议程,我刚才讲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还是第一次。这个制度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决定,各级国家机构都普遍实行。也包括刚才郑淑娜女士讲的监察委员会,因为监察委员会先前在地方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就职的时候也实行了宪法宣誓。这次在宪法的第27条中增加了一款,把这个制度确定下来,首先是一种加强和提升,同时,宪法宣誓制度肯定很密切的同宪法本身相联系,这个制度大家在这次会上会感受更清晰,从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员、各级领导人员就职时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先前的宪法宣誓的决定又作了修改,做了一次修订,为什么要修订呢?因为那个誓词很庄严,也很神圣,“我宣誓”,实际上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一种承诺,把誓词修改完善、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我前面讲了,很重要的,这次修宪也体现进去了,即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中华儿女的梦想,我们为之奋斗了很长一段时间,走过了很长的路。我们今天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近。习总书记讲,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接近。所以,宪法宣誓的誓词作了一下修改,也是要配合把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的这样一个需要。这次宪法修正案确立下来,我觉得会对宪法的贯彻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你想,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很多啊。所以有这项内容非常重要。谢谢。
对于这次修宪中关于领导人任期限制的取消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这会导致强势的领导的出现,而且会使得中国再次出现过去曾经经历过的政治动荡,而且在领导人换届的时候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权力斗争。如果这些现象出现的话,应该如何应对?
还是关于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我觉得我刚才说得还是很充分的。这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一个重要举措,俗称“三位一体”,党的最高领导职务、军队的最高领导职务和国家的最高领导职务,这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从长期实践探索总结出的一个成功经验。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有高度的共识。3月5日的开幕会,除了总理作报告以外,王晨同志作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法律的说明通常不会有什么波澜,比较平稳。但是,在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现场响起了两次掌声,除了一开场和一结束以外唯一的一处两次掌声。大家可以想一想,有没有广泛的、坚实的政治基础、法理基础和社会基础?我觉得是没有问题的。
你在刚才提问中所设想和推测、延伸的那些情况,我觉得是不存在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第一次同中外媒体见面会上讲过这样的话,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也能够带领人民领导全党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自我革命,世界上哪个政党敢这样公开地宣称自我革命?两个伟大革命的思想,我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到。
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历史,走到今天,克服了一系列艰难险阻,也解决了一系列重大的问题、课题、难题,一系列的问题中就包括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层实现有序更替和保持党和国家生机活力、长治久安这样一个问题。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们成功开辟、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今后,我们也一定能够沿着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前景越来越光明,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所以,我觉得不存在你刚才所讲的问题。谢谢。
我们注意到,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之前的草案相比新增加了一个内容,那就是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请问,这一修改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中国有建宪法法院或者其他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的打算吗?全国人大如何推进合宪性审查?谢谢。
确实如您所说的,这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根据大家的意见,根据各代表团、各代表小组讨论,很多代表积极响应了王晨副委员长说明中的一个情况,就是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的举措,就是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但是修宪是严格依法按程序,前面已经形成了,也不是随便谁想写就能写的,还是要有严格的程序。
在审议过程中,得到了很多代表的积极响应,大家都觉得这个举措还是非常有意义的,贯彻体现了十九大的精神。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也是有利于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在宪法第70条第一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个修改内容也有利于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我刚才为什么讲大会秘书处向大会常务主席,向大会主席团有多次的汇报,因为宪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这项举措应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宪法监督方面的情况,我也想向各位朋友们介绍一下。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就是我们今天进行的这个活动,还有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有不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这是两个重要的机构。这次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第70条第一款有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把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这个层面上首次出现“宪法”,所以是加强全国人大在宪法方面的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宪法方面的工作,刚才讲了,有监督,有解释,有推动实施宪法,我们建立了一整套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要推动宪法实施,所以宪法的实施、宪法的监督、宪法的解释、还有包括你所说的推进合宪性审查,这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个新的要求。还有配合宪法宣传等等,有关宪法方面的工作都会得到加强和提升。
这次修改了宪法第70条,这一条从82宪法之后一直没有修改过。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具体做法是,在每次换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比如像这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还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做出一个关于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大家在这次会议上能看出,就是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也是加强人大工作、加强宪法工作、加强法治方面工作的一个举措。谢谢。
这次的宪法修正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立法权予以了规定,请问这对中国地方治理有什么积极意义?在地方立法权主体增多的情况下如何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谢谢。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在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先介绍一点有关背景的情况。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地方性法规在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当中应该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最新的统计,我们现在全国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600多件。在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很多的地方城市规模是相当大的。根据国务院2014年对城市规模划定的新的标准,特大城市,即500万到1000万常住人口的设区的市这样的城市有87个,占整个设区的市的30%。大型城市,即300万到500万常住人口的设区的市有82个,占29%。还有一类,叫做超大城市,即1000万以上的人口,我们还有一些,比如河南的南阳,还有山东的临沂,都超过了1000万以上的人口。
在地方管理这么一个规模大的地区的时候,特别是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土地问题、人口问题、城市管理的问题、环境问题,以及社会管理的问题,方方面面,错综复杂。除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有省里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本地方一些自己特点的,国家法律、法规,省里的法规不会给他去制定,它需要用法治来治理本地区各个方面的发展。
根据这个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当中就提出了要完善立法体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在2015年代表大会上,对我国的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有一个很重要的修改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当然是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有一定的限制,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一个是环境保护,一个是历史文化保护。
到目前为止,经统计,通过这次修改立法法已经在设区的市中有323个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有立法权了。经过几年的实践,现在已经有595部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刚才您提到立法的主体多了,层级也多了,确实有一个如何保障法治统一的问题。在立法法当中,我们设了几道防线,第一个是限权限,刚才我讲了三个方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第二个是不抵触,就是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本省的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三道防线就是报批准。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四道防线就是报备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如果发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有权机关就要纠正。我想,这几道防线做好了,就能够保证法制的统一。谢谢。
本场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两位主任。谢谢大家。
记者会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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