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3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敬请关注!
各位代表,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让我们以大会主席团的名义向各位女代表、女委员、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向世界各国妇女,致以节日的祝贺和美好的祝福。
各位代表,今天的全体会议应出席代表2975人,出席2948人,缺席27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
今天的全体会议有两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下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作报告。
各位代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关于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正逢“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一年来,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工作部署,依法履职,开拓进取,实现了良好开局。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常委会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这一思想的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召开31个省级人大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学习交流会,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学习要求,深化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什么样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的认识。各级人大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学习,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
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共举办专题学习讲座10讲,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法治、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关于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全面提升常委会履职能力。针对换届后新代表多的实际,加大代表学习培训力度,培训1300余名代表,占新任代表的59%。分别举办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班,累计3200人参加,基本实现全覆盖。
持续深入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武装,进一步筑牢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思想根基,进一步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增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宪法,推动宪法实施迈出新步伐
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主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贯彻实施好宪法发表重要讲话,3次对开展好国家宪法日活动作出重要批示,带头进行宪法宣誓,有力推动全社会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在党中央领导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完成了宪法修改的崇高任务,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完善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奋斗目标和国家领导体制,确立国家监察制度,夯实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常委会按照党中央部署,把全面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宪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突出对修改宪法重大意义和主要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召开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座谈会,举办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组织专题记者会,举办宣讲报告会,撰写理论文章,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得到人民的真诚信仰和拥护。
常委会带头贯彻宪法并强化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按照新修改的宪法,对调整设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作出决定,增加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解释等工作职责,加强了宪法实施的工作力量和组织保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合宪性审查,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认真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40件、地方性法规1180件、司法解释18件,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229件,督促有关方面依法撤销和纠正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宪法宣誓,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带头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年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迈出了新步伐,宪法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得到彰显,全社会更加深刻认识到,我国宪法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必将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发挥根本法治保障作用。
三、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常委会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认真编制立法规划,召开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和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及时部署立法工作。制定法律8件,修改法律4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件。这些立法项目主要是三类:一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立法推动和保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二是围绕全面深化改革,通过立法、修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围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成好重点领域立法任务。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常委会围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着眼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快了经济领域立法,对多部法律作出修改,及时解决法律规定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次会议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全面反映我国改革开放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对于新时代推动形成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常委会已两次审议草案,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圆满完成这项重大立法任务。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全球第一,就业人员数千万,涉及亿万消费者。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意义重大。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支持、规范、创新和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促进法,是一部广大消费者、平台经营者、线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法,是一部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深化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法律上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给广大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吃下了“定心丸”,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还制定了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修改了公司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港口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促进了这些领域的改革发展。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常委会通过修改法律、作出决定,健全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制度。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统筹修改机构改革涉及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等32部法律的316个条款,作出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制定消防救援衔条例,及时跟进机构改革对法律调整提出的要求,为机构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保证了改革有序承接,工作连续稳定。修订公务员法,把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实践写进法律,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体制改革。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基层治理体系。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步伐,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完善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一起,构建起“三位一体”、立体管控的生态环保法治网。
常委会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在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修改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英雄烈士事迹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传承弘扬,有力抵制了历史虚无主义,为打击各类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社会各界产生积极反响。一部英烈保护法,公理正义得伸张!
四、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责,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在做好经常性法定监督的同时,突出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三大攻坚战、司法民生领域热点问题、预算和国有资产监督等重点。一年来,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4个,检查6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3次专题询问,开展5项专题调研,努力做到既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又切实帮助“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
常委会听取审议了计划、预算、决算、审计、环保等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了科技、农业、教育、医疗卫生、海洋经济、华侨权益等专项工作报告。党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赋予了人大监督新职责。常委会贯彻文件精神,开展专题调研,首次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为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加上一道“安全门”。现在,全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均已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确定有专业背景的153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预算审查,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在预算全过程监管中的作用,推动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统计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既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又查找法律、法规自身缺陷和不足,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常委会专门加开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22家企业的38个问题点名曝光,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全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生态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常委会修改514件、废止83件地方性法规。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中,重点监督11个沿海省份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陆源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用法律的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碧海蓝天,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支持。
常委会还开展了关于“七五”普法、民族教育、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地方政府债务等方面的专题调研,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常委会结合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财政医疗卫生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组织开展了3次专题询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领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现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的询问。对“两高”工作的专题询问,这在开展专题询问以来是第一次。
五、拓展联系代表的渠道,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加强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人民所思所想所盼,才能把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
规范直接联系代表的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440名代表,形成了连接民意、听取意见的“直通车”。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了4次列席代表座谈会,186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都由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的调研活动,原则上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组织1850名代表参加专题调研、开展集中视察,组织港澳台代表赴广东、重庆、浙江、陕西、海南、青海视察调研,推动代表更多地深入基层、了解实际、联系群众。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分为272个小组,开展了丰富的履职活动。
坚持把代表议案、建议作为确定立法监督项目、起草法律草案、推动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325件代表议案已全部审议完毕。其中,19件议案涉及的9个立法项目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22件议案涉及的4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审议,143件议案涉及的6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代表提出的713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理完毕,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的占76%。确定的20项重点督办事项共涉及192件具体建议,交由36家承办单位重点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加强督办,有力推动了相关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履职能力和作风建设,支持原选举单位依法加强代表履职监督,推进代表履职档案建设,提升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六、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做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
人大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组成部分。一年来,共派出71个团组660人次,访问46个国家;接待58个团组730人次,来自34个国家和2个多边议会组织。通过立法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有效服务国家战略、维护国家利益。
认真贯彻党中央外交方针,巩固和深化与主要国家议会交往,保持同俄罗斯、美国、法国、日本等国议会和欧洲议会的交往,举办中国全国人大同俄罗斯议会合作委员会第4次会议。加强同周边国家、非洲国家议会的交往,举办面向发展中国家的议员研讨班,增进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议会友好合作。积极参加多边议会组织会议,务实引导上海合作组织议长会晤、金砖国家议会论坛等新兴多边机制发展,在各国议会联盟、二十国集团议长会议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中方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维护多边主义等主张得到普遍认同。对个别国家议会涉我消极议案、错误言行,阐明原则立场,发出人大声音。
在对外交往中,积极推动落实习近平主席和外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为国家之间的合作交流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撑。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宣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特点,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道路、发展模式、治国理念的理解和认同。
七、全面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加强了思想政治建设,重点是进一步加深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认识和把握。同时,还抓了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显著增强。
以落实议事规则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程序,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列席人员,合理安排分组审议和联组审议,每一次常委会会议都圆满完成了既定议程。规范议案提出和审议的工作制度,明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具体内容。严格落实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制度。完善执法检查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全链条”工作流程。推进专题询问主体、形式、内容、程序、答复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后续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加强能力建设,增强学习本领,注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知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既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又引导大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
加强作风建设,全面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把调查研究作为履职基本功,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开展260多次调查研究,推动人大工作更好体现实践发展和人民要求。认真对待人民来访来信,提高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下大力气改进会风,严肃会议纪律,严格请假制度,常委会会议出席率保持在98%以上。改进人大新闻舆论工作,突出宣传贯彻实施宪法和改革开放40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程。
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和建设,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会议。专门委员会尽职尽责,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立法、监督、代表、对外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加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协调、保障作用。
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密切工作协同,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共同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各位代表!
过去一年的工作,让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鲜明的特征。实践证明,党的领导坚持得越好,人民当家作主就实现得越充分,依法治国就发展得越顺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彰显。这一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任何的动摇。人大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人民呼声,汇聚人民智慧,回应人民期待,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必须始终坚持围绕大局谋划推动工作。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应新时代新要求,紧跟党中央新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新需要,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更好助力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必须始终坚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在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时,要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
——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最讲民主。发扬民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人大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平台。要依法按程序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保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集中,确保人大各项工作体现党的主张、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
各位代表!
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密切配合的结果,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参与、充分信任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
过去一年,工作中也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是: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密切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的制度机制需要进一步落细落实,人大理论研究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
关于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提升立法、监督、代表工作、对外交往和自身建设水平,努力开创新时代人大工作新局面。
一是坚持不懈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法律体系落实宪法制度,通过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实施。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好国家宪法日活动,推动实施“七五”普法决议,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宪法理论研究。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动地方人大信息平台延伸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
二是努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中央立法决策,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统筹做好立改废释工作,既要求数量更要重效果,确保立一件成一件,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使每项立法都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拥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要抓紧制定修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急需的法律,加快推进民生、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国家机构有关法律制度。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包括审议民法典,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房地产税法、出口管制法、社区矫正法、军民融合发展法、退役军人保障法、政务处分法,修改证券法、现役军官法、兵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立法调研、起草,都要加紧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三是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围绕大局、贴近民生、突出重点,遵循“依法”原则,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权、尽职尽责。今年要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渔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高等教育法等6部法律实施情况。在继续推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同时,把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作为重点,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依法律、用法治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听取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刑事审判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监督。围绕脱贫攻坚、化解金融风险、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等进行专题调研。结合审议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今年安排了29项监督工作,其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7项,助力三大攻坚战8项,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5项,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5项,执法司法监督4项。
四是不断完善代表履职工作机制。强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调研活动,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坚持与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座谈机制,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直接联系。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组织好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强化代表履职监督。
五是积极做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紧紧围绕国家总体外交大局,深化立法机构之间的友好交往,统筹双边、多边交往工作,稳步推进机制交流,加强多层次对口交往,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各领域务实合作,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独特作用。
六是全面提升常委会自身建设水平。持续加强理论武装,深入推进人大制度理论研究,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改进作风,切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持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担当作为,在涉及重大政治原则和国家核心利益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抓好干部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人大干部队伍。
各位代表!
做好今年人大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担当尽责,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发出了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继续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的宣言书和动员令。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继续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通过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二)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
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紧密结合、协调推进、相互促进,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中国的对外开放立法是从外商投资立法起步和发展起来的。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制定外国人投资法。1979年7月改革开放新时期第一批出台的7部法律,就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志着中国打开大门引进外资、实行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政治和法律意义。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6年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有关外商投资的实施性、配套性法规和规章。上述“外资三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新世纪后,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外资三法”作出部分修改,删除了法律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优先采购、实现外汇收支平衡、出口实绩等规定。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党的十八大以后,根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2014年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在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等规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方式。2016年,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在法律中确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
40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培育市场主体、健全市场机制,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外资三法”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外资三法”主要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活动准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所涵盖;同时,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也大大超出了“外资三法”的调整范围。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并配合制定相应的具体法规、规章,以更加全面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促进、保障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提高外资工作法治化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
(三)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改革开放40年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与其他国家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空间十分广阔。面向未来,我国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以扩大开放推动改革、带动创新、促进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新发展理念时指出:“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外商投资法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草案第九条);二是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草案第十五条);三是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草案第十六条);四是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五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六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这些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的规定,有利于贯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我国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二、外商投资法草案起草过程和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党中央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决策部署,对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内外资法律、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外商投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制定外商投资法。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认真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协调,拟订了外商投资法草案。2018年12月,国务院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12月下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地方、部门、研究机构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外国商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赞同制定外商投资法,认为这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对外商投资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外商投资法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2月2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在外商投资法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要求,深刻认识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坚定不移实行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深刻认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外商投资立法的总体要求,努力通过制定外商投资法,充分彰显新时代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根据新时代改革开放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创新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确立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基本框架,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外商投资立法着重遵循和体现以下重要原则
(一)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国家立法表明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展现新时代中国积极的对外开放姿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体现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精神和要求,使这部法律成为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
(二)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外商投资法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因此,这部法律重点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三)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草案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注意与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营商环境相衔接,努力构建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惯常做法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四)坚持内外资一致。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继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在行政审批改革、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三、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分为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1条,对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界定
草案对外商投资进行了界定,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四类具体情形:一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草案第二条)
同时,考虑到金融行业同其他行业和领域相比具有特殊性,草案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四十条)
(二)关于外商投资促进
为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草案第三条)。同时,设“投资促进”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草案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草案第十条)
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草案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都体现了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内外资规则一致的精神。
三是加强外商投资服务。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草案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草案第十九条)。
四是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草案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草案第十三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草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草案第十八条)。
(三)关于外商投资保护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草案第五条)。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草案第二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草案第二十一条)。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是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草案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草案第二十三条)
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草案第二十四条)
四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草案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外商投资管理
草案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规定: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草案第四条)。根据我国有关实践和需要,草案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草案还对外商投资管理作出了一些指引性、衔接性规定:
一是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草案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二十八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草案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草案第三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草案第三十二条)。
二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草案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草案第三十三条)
三是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草案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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