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本期我们要和您聊的话题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您邀请到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欢迎您,苗厅长。
谢谢人民网的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首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的大背景是什么,以及如何产生发展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什么内在联系呢?
谢谢,您这个问题非常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确立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了,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个地方讲到“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程序上从简处理这样两个方面。
这个制度应该说它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历史背景,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这20年以来,我们的刑事犯罪从立法的规范到司法追溯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第一是犯罪的形势、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有几组数据说明这个问题,像刑事案件的总量20年来不断增加,从1999年的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的220万人。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当中严重的暴力犯罪有一个明显的下降,从1999年的16.2万人降到了去年的6万人。
另外,像危险驾驶、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制假售假等新型的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大幅度上升,这是一个变化。还有一个情况,从法院的数据来看,到了法院之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这样的轻罪案件这个比例也在大幅度上升,从1999年的54.4%一直上升到去年的83.2%。从法院裁判的情况来看,还有一个情况,刑事案件一审之后认罪服法不上诉这个比例保持在80%以上,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的占比也是80%以上,而且绝大部分都是认罪的案件。也就是说这样3个80%的轻罪、80%三年以下、80%以上的认罪服判不上诉,也就是大量的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认罪的,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第二个变化,这些年犯罪的科技化、专业化、网络化的程度在迅速增加,一些新型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压力自然也就增加了不少,无论是侦查取证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定案,这个相应的也会增加一些难度,就需要什么呢?就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来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另一方面,就可以降低查处这些案件、证明这些案件的难度,所以这也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情。
第三,刑事案件的总量在不断的攀升,这个也很正常,为什么?因为经济社会发展了,利益矛盾冲突就多了,相互之间的交流互动就多了,当然也就多了一些发生违法犯罪的情况。但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是没有大的变化的,由此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在实践当中怎么去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构建多层次的诉讼体系,从而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就成为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是实践的情况。
还有一个大的时代背景,就是进入新时代之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不仅希望能够有效的惩处犯罪,更希望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实践的需求之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就是2014年的时候,着眼于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作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样一个重大的改革部署。
到了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颁布之后,到了11月16日“两高三部”就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进行为期两年速裁程序的试点。而且在这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了两年的试点,这两年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两高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试点,刑事速裁其中一个要求就是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罪认罚,所以这样一来发布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办法之后就把刑事速裁也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进行试点,经过了两年之后,2018年的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改革的成果给予了确认,建立了这样一个制度。
这个制度现在运行了两年了,去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来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我们对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实践,我们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在司法诉讼当中的一个重大举措。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很多的社会矛盾有时候会通过违法犯罪的形式暴露出来进入到司法领域,特别是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包括精细化管理,以往有一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说危险驾驶,就是我们讲的酒后驾驶,还有数额不大的小偷小摸的扒窃行为,这些也被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也就是说,刑法越来越多地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一来,就对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挥刑事司法惩戒、警示这样的功能,还有教育矫治的功能,还有保障人权,还有怎么能让案件的办理取得既有法律效果,还有社会效果,好的办案效果相统一,这就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证明它恰好就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方式和路径,因为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它的核心在于教育、感化犯了罪的人认罪认罚,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权益,在此基础上,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意见,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到了法院之后由法院依法审理、确认、判决。这样就实现了对认罪认罚的人依法从宽处理这样一个司法的结果,这样处理有什么好处呢?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教育矫治的作用,促使更多犯罪的人认罪服法,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矛盾。
我们实践当中,比如因为邻里纠纷,朋友之间吃饭聚会,一言不合吵起来形成互殴,一方被打伤了,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检察官给犯罪嫌疑人做工作、给被打的人做工作,双方和解赔偿了,犯罪的人认罪认罚了,那我们就完全可以体现政策,然后依法从宽处理,双方和解之后矛盾没了,以后吸取教训。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以往有大量的案件就批捕了、起诉了、判决了,但是矛盾依然存在,然后他的工作也丢了,然后受到了惩罚,但是整体效果不是那么理想。
再比如说我们有些民营企业涉及的一些问题,涉及到民营企业以及他的负责人,因为一些经营性的活动当中涉及犯罪了,比如偷漏税的问题,贷款诈骗的问题等等,如果通过给他做工作认罪认罚了,他的体现就是真正去认罪,然后退赔损失,然后补交罚款、税款,然后进行整改,将来进行合规的经营,继续去从事生产活动,如果罪行不是特别严重的话就可以从宽处理,能不捕就不捕了,能不诉的就不诉了,到法院可以判缓刑的那我们就积极建议判处缓刑,这些来讲效果也会很好。
还有,比如说像有的企业搞一些开发,把环境资源给破坏了,这种情况来讲我们实践当中也探索了一种模式,叫认罪认罚加生态修复,就是他认罪认罚了把破坏的生态修复好了,将他原来犯罪的危害性降到最低,而他主观的恶性、犯罪的罪过也会降到最低,这个时候也可以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也是一种激励。这样一种处理来讲,对于案件的效果、对于社会治理都是有意义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体现了比较现代的司法理念。
还有我们也注意到,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上诉率远远低于整体的刑事案件的上诉率,也就是他不上诉了服判了,认罪认罚案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也有明显的提高,就是说不一定非要去进行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在非羁押的状态下候审,如果有比较好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缓刑的条件,可以判缓刑、免刑,我们也可以做不起诉,像这样的措施就特别有效地促进了罪犯对自己行为的悔改,然后将来也有利于服刑改造,有益于他将来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可以说这个制度全面实施两年以来,在推进国家治理中所彰显的优势越来越大,越来越显示出制度的意义。
苗厅长非常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很好奇的是与国外的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制度相比,为什么说咱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呢?
您提的问题比较专业,确实是需要讲清楚的问题。我们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根于我们这块土壤,实际上也是有它的历史渊源的,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坚持宽严相济、坦白从宽这样的刑事政策,而这个制度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刑事政策的深化发展,也是一种制度化的构建,它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演进的结果。
我们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了国外辩诉交易、认罪协商这样一些诉讼制度当中合理的因素,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探索制度改革的时候也对国外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确实进行了一些研究,借鉴了它其中合理的因素。
比如说这些制度当中体现出来的协商司法的理念,现在由对立走向协商这样一种理念。再比如说强化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认罪认罚会带来一些很好的法律上的一些优惠,一些处理结果上的体现,还有通过辩诉交易的考察完善相应的一些法律程序,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等等,这是借鉴了他们一些有益的东西。
但是我们要仔细看,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绝不是美国辩诉交易的翻版,这两者之间实际还是存在着比较重大的区别。比如有这么几条:
第一,两个制度的定位是不同的。我们国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地履行、追诉惩罚犯罪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控辩双方也只能就量刑进行沟通协商,不能商量什么呢?罪名的问题、罪数的问题,就是你犯了罪就要受到惩罚,你认罪认罚了可以从宽,是这样的概念。而且认罪认罚之后只能是依法从宽。检察官有量刑建议,建议量刑的刑的种类、幅度、控辩双方协商都是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不是没底线,所以我们这种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定从宽的模式。辩诉交易这个制度有一些像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检察官之间可以就诉讼的结果包括罪名、罪数,犯了几个罪,是什么性质的犯罪,都可以协商处分,交易、还价、讨价还价,是一种交易从宽的模式。交易就可以有舍、有减,罪名上来讲可能是一个重罪,你要是认了我可以给你定一个轻罪,本来是个数罪,可以给你减少几个罪名,这个都是可以在交易的范围之内,我们国家法律制度当中不允许这样做,犯了罪就要承担责任。
第二,适用的标准不同,我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降低证明犯罪的标准,是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力图更加科学地构建从宽的评价机制,特别是在程序上作出了相应的简化,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侦查机关仍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明标准,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固定相关的证据,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全面审查案件,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认定,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坚持“疑罪无从”的原则,就不再追究了。
说这些什么意思呢?在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必须是要通过侦查取证查证清楚,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上法定的要求不能降低,不能说大概可以、基本可以,这个不行。但是客观上来讲,因为他自愿的认罪了,认罪就要求你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就会大大降低侦查取证的难度,所以证明的难度在下降,但是证明的标准不降低,这是我们这个制度很核心的要求。但是辩诉交易制度当中,控辩双方可以将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纳入认罪协商的范畴,即便是还没有完全查清,也还可以在认罪协商当中讨论这些问题,拿这些问题来进行诉辩的交易,这个就和我们确实有区别。
第三,适用原则上也有不同。我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依然要坚持我们刑法所确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对他处罚时是要从宽,但是总体上综合评价来讲,依然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判断,不能畸轻也不能畸重,这是基本的原则,不能因为认罪认罚了就无限制的片面的从宽,是这样的概念,所以重罪总体还是要处重刑,只是在比不认罪认罚情况下或许轻一点,但是重罚这个基本的定量是不能变的。
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有时候就会突破这样的罪、责、刑的关系,然后做一些交易性的协商,这是一个区别。通过这样三个方面比较来说,应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区别于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的,适合我们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那咱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两年以来的总体情况怎么样呢?请为我们介绍一下。
刚才讲到2018年10月份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这样的制度之后,就开始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全面实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力适用、正确适用,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的落实落地,我们有一个实践的情况,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比例,和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比例,都在不断的上升。检察机关适用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不断增强,量刑建议精准度也在不断提升,各司法行政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同度越来越高,对于量刑的尺度、标准和共识也越来越多。所以,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这个制度得到了比较稳定的、比较好的适用。
制度从前年10月份实施,但是到了去年的1、2月份的时候,全国的适用率也就是20%左右,这个数是少数了,到了6、7月份适用比例不到40%,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这个制度法律规定了之后没有得到全面的实施,而且这个制度来讲,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这是有意义的,国家层面来讲意义就更大了;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机会或者权利,作为司法机关就有责任最大限度地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以,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普及问题,然后采取了很多措施,最后适用率到去年年底单月的时候就已经达到了80%以上。
您觉得前期推动落实情况不太理想的原因是什么呢?
适用总是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个时间,然后人们对一个新的制度需要学习、了解掌握,还需要配套的制度、机制要建立。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我们也可以借这个机会跟我们网友讲一下,检察机关原来办案往往是被动性比较强的状态,也就是说,他主要的环节,公安立案侦查之后有个提请逮捕,到我们这儿来审查逮捕,他侦查终结之后移送起诉,我有一个审查起诉,审查逮捕之后决定捕和不捕,审查起诉之后决定诉和不诉,诉完之后到法院出庭公诉,就是这样一个流程。在过去没有这个制度的时候,我们的检察官往往是案子来了我就办,办完之后就是捕了或者不捕,当然批捕的占了绝大多数。案子过来移送审查起诉我就审查、看卷、提讯,然后做一些证据核实,认为没有问题就诉到法院。像这种工作来讲相对比较单一一些。认罪认罚这个制度出台之后,法律要求我们检察官要做什么?认罪的教育、认罚的协商,还要做被害人或者家属和解的工作,增加了很多的工作量,以前也没有做过,所以就会出现不会用、不愿用这样一些情况,这也是一个我们检察官需要转变的问题,从原来的被动司法转变为能动司法。
对于检察官来说会不会增加他们的工作负担,还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问的这个问题特别符合我们现在的实际,我们现在的检察官现在的工作量和原来的工作状态相比是大量的增加了,比如刚才提到的轻伤害案件,一般来说事实清楚、证据清楚,也比较简单,案子来了以后捕了、诉了,这个很快,但是要做双方当事人和解、化解矛盾的工作、认罪认罚的工作,那就得去苦口婆心,需要耐心的做工作,做完了之后走认罪认罚这条,然后最后可以最大限度的从宽,效果是好的,但是中间就有了我们检察官大量的工作在里面。
就像您说的,为了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好的。刚才提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涉及到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而且还涉及到司法、行政、律师等等多个方面。因此,这一个制度的贯彻实施每个案件都是系统的操作、系统的工程,这个制度实施之后,因为工作量大,难度大大增加,所以在实施的初期实践当中就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因为在认罪认罚当中责任加重,而且本身在这个制度的实施当中,检察机关的责任又格外的要突出一些,我们说它要承担这个诉讼制度实施的主导责任。
刚才也谈到,在去年从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几个月适用的比例一直比较低,为了确保这个制度真正落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第一,研究出台一些指导性的意见,一些规范性的文件,来解决我们基层一线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不会用的问题。所以,去年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就把整个制度适用的各个环节都做了全面的规定、细化,所以这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应该说对于指导办案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期间,因为值班律师的问题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说律师资源紧张,特别是西部地区,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时候就会遇到困难,还有值班律师的定位怎么把握,能不能阅卷,等等这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牵头,然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今年8月份又会签了一个关于值班律师的管理办法,这个也是解决了实践当中很大的问题。
第二,大力加强督导办案,扩大适用。在这块,两高三部的认识都是统一的,然后就尽量的最大限度的引导下面适用这个问题,也见到效果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督办、督导、通报等等。
第三,加强沟通协调,然后形成合力。因为在基层办案的一线,每个案件都牵扯到公检法律师,所以对一个新制度的实施就需要这几方各司其职,但是又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确保这个制度适用。所以从最高这一层一直到各省各地市,包括最基层的法院检察院,他们围绕怎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订了一系列的工作细则、实施细则,非常有效果。
第四,加强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适用的能力,特别是检察官适用的能力,量刑建议的问题以前很少有,现在有了。比如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以前做的少,不会做,怎么去做工作,怎么和犯罪的人交流、谈话,这本身也是一个群众工作,我们检察官不擅长,也有一个过程,所以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从最高检来说也是想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个制度的效果。
我们今年6月份还专门制作了一个认罪认罚法治宣传片,系统的对认罪认罚做了讲解,用动漫的形式,讲了讲它的基本制度,用比较通俗的语言,同时附上三五个生动实际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这个片子制作成之后,公安部支持我们,把这个法治宣传片在全国所有的看守所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播放,循环、定时播放,每天都可以看。这个效果非常好,在看守所里看这个片子就知道了这个制度,像过去看守所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们现在把它搬到了小短片里,而且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过去是一个政策,现在是一个制度,这个效果也很好。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之后,这个制度两年之后到今天总体的适用效果还不错。
您刚刚也提到了,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主导责任,那怎么理解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另外,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否冲突,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
您抓住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刚才也提到,我们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要承担起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努力的去发挥主导的作用。这个主导责任在2019年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当中首次提出了这样的概念,而提出这个概念也是因为有人大代表寄望于检察机关,能够通过认罪认罚这样一个平台这样一个制度发挥主导作用。
应该讲主导责任对于检察机关来讲确确实实就是一个责任,它是一种职责的要求,也是从诉讼规律和科学履职这个角度提出来的,特别是从认罪认罚确立之后,我们检察官的工作状态完全和原来不一样,原来被动释法现在是主动,不仅要主动,而且要主导这样很关键的诉讼环节,然后来确保这个制度能够实施,能够平稳的运行,没有检察机关主导性的作为,这个制度很难落实。
我大概梳理了一下,从我们认罪认罚这个角度来说,因为现在80%以上的案件都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主导性至少有六个方面:
首先,它要求我们的检察官要主动开展认罪教育这个工作,在实践当中,有一些认罪认罚的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这是司法机关鼓励他这么做。但是大量的案件,这个人犯了罪之后,第一反应往往是怎么能够逃避处置,能够掩盖自己的罪行,这个从犯罪心理学来讲是一个规律性的特点,你不认罪后面就谈不上认罚,这个制度就不能适用。
从侦查环节来讲,我们也特别赞赏现在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也充分运用认罪认罚的制度,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也起到了一些效果。但是大量案件也还是到了审查起诉这个环节需要检察官摆事实、摆证据、讲道理,然后把认罪认罚这个制度给他讲清楚,然后来教育、感化犯了罪的人,你首先要认罪,把自己的事儿说清楚,然后再认罚,这是第一个,要做教育。
第二,要适时的向侦查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的意见建议。刚才说大量的案件在侦查环节,公安机关充分的也在运用这个制度,但是有一些案件我们检察机关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就要求我们检察官看看这个犯罪人有没有做认罪认罚的可能性,要引导提醒、提示侦查机关做认罪认罚的工作,你这边做好了,侦查本身就降低了证明的难度,到了起诉这个环节再继续加固一下,这就是很好的衔接。
第三,需要开展量刑协商,要听取意见进行量刑协商。检察机关在这个环节需要落实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有什么想法、意见大家交流,值班律师因为也可以看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他也有专业知识,他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也会有一些沟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危害都会有个基本判断。这种情况下最终还要落在定什么罪,定了罪之后要给予什么样的刑罚上,这里面就需要我们的检察官和嫌疑人这一方,还有辩护人、值班律师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四,一般来讲要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起诉之前认罚了,犯罪嫌疑人在律师见证下签具结书,具结书里面一个是定罪,一个是量刑,被告人都认同,然后签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具结之后就要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具结之后,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提的建议要具体,三年就是三年,两年半就是两年半,八个月就是八个月,没有幅度的建议。而且提出这个建议之后,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违法等情形,而且量刑的建议和事实的评判来说没有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第五,还要积极做好被害方的工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负有听取被害人意见的义务,应当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并且将和解谅解赔偿的情况作为从宽处罚重要考虑因素。而且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积极协调申请给予司法救助。所以这个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有一定的重要性。
第六,根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程序分流。就是案件实体上从宽,程序上怎么走还有一个选择问题。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罪行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本人又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使起诉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这类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就是实现案件在实体从宽和审前分流。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要依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也就是说,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程序,有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起来就会相对详细一些,但是有些案件本来很简单,他又认罪认罚了,就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而且法律规定的期限很短,就可以缩短等待审判裁决的时间,对被告人来讲这也是一种权益。从这六个方面来说就体现了这样一个主导性的问题。
刚才您还提到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要发挥主导责任,然后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没有冲突,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也问的非常好。
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还提出来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以以审判为中心不仅仅是审判机关,包括检察机关,这都是要遵守的基本要求,就是案件事实、证据要在法庭上呈现,证据要裁判,最终审判的结果要通过庭审来解决。
认罪认罚和这个有没有冲突呢?实际这两者之间是没有矛盾的,特别是认罪认罚,我们说如果仔细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是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现价值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不仅没有削弱审判为中心,而且更有利于促进审判为中心。
为什么这么说?两个方面。一个是认罪认罚这些案件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个环节上做大量工作,最后促成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这些案件到了法院之后就可以从简审理,重点审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认罪是不是自愿,这是核心,他的犯罪事实、指控的事实是不是真实,他本身都认了,而且有证据证明。
检察机关的最终建议,即便是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也是需要法院的判决来确认,他依然要审要判,所以对以审判为中心没有实质性影响。
另一方面,我们还得看到,大量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都是轻罪简单的案件,通过简案快审就会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审判资源,去审那些应该细审、精审的案件。这也就符合了我们司法改革其中的一条,就是要简案快审,省出来时间用于繁案精审。
如果说有了认罪认罚,大量案件走了简案快审,省出来的时间精力就可以用在这个地方,这样一来就实现了以审判为中心所追求的最核心的价值,有利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所以我们说这两者之间没有矛盾,而是一种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还有一个问题,认罪认罚从宽会不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分宽大,从而影响打击犯罪,我们应该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呢?
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也确实有提出来的,也有这种担心。总体来讲,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政策层面和两高指导意见当中规定得很清楚,这里所讲的认罪认罚从宽是“可以从宽”。“可以从宽”讲的是一般情况下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对于大多数案件要从宽处理。
但是一定要清楚,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这是一层意思。还有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是需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前后的一些表现这样一些情节综合考虑之后得出的结论,这样一种从宽是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范围内的从宽,不是片面从宽,更不是超越底线的从宽。
还有我们还有一些担忧,也想借此机会特别说一下。从我们“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来讲,专门明确,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即便是本人认罪认罚,但是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理,我们一再强调这个问题,实践当中也是这么做的。
有些个别的案件,犯罪行为特别严重,比如说残害未成年,比如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结果也特别严重的,还有扫黑除恶,黑社会的首要分子,罪行非常严重,这种情况下,即便他本人愿意认罪认罚,这是一个很好的态度,但是按照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讲不能从宽,要体现从严,这个也是清楚的。所以我们实践中也是这样把握。
再多说几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是我们国家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就是要把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要把握好,也就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所以我刚才讲要权衡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实践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认罪认罚的案件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一般都会体现从宽,这也是这个制度本身蕴含的价值。
另外,对大多数的案件从宽,我们从法理上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他犯了罪了最后认罪这是态度问题。悔罪就是有一种悔过,悔罪是要有表现的,比如把人打伤了要赔偿损失,要赔礼道歉,态度要诚恳。你把山林毁坏了要修复,这都是态度。
再一个,通过这种从宽处理,能够激励犯了罪的人内心深处悔罪,能够体会到国家司法对他的宽容,他带着这样的心理去服刑、去改造,那我想他的内心一般来说就不会有对抗或者他的对抗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有利于犯了罪的人改造,将来刑罚执行完毕回到社会他也不会对社会有那么多的对立,所以这个制度从宽还是要从这些角度去看。
激发他向善。
对,向善、向好、守法,是这样的考虑。
下面一个问题是,认罪认罚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强调提出确定刑量刑的建议呢?
刚才提到过这个问题,量刑建议就是我们认罪认罚当中向法院起诉必须提量刑建议,提什么样的量刑建议?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个是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一个是幅度刑的量刑建议。刚才讲了确定刑就是说几年就是几年,幅度刑就在于幅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讲,我们是应该提出确定的好还是有幅度的好?
去年我们在制定《指导意见》的时候进行过反复的讨论、研究、论证,也包括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包括我本人还和犯罪嫌疑人在签署具结书的现场进行过交流,从交流和分析情况来看,应该说在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协商的时候都倾向签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为什么?
因为本身就是在听取意见,双方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来确定刑罚,那犯罪嫌疑人最希望得到的是明确的量刑意见,有了确定的意见之后我就给你签了,这个有助于做认罪认罚的工作,这是一方面。
第二,确定的量刑建议上了法庭之后,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后作出判决。这么判了之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是一般性的现象,他上诉的情况就会减少,上诉减少正好契合了制度的要求,节约司法资源。回过头来再看幅度刑,说在签具结书时还带着幅度,比如一年到一年半,他就想了我上了法庭法官给我判一年还是一年半,如果判了一年半应该怎么办,判了一年三个月怎么办?
任何一个嫌疑人上了法庭之后都希望自己判幅度刑里面最低的,所以一旦判了哪怕高出来一两个月他都可能觉得重了,就上诉,所以对于多数案件要有确定性的量刑建议,比较有利于这个制度的实施。我也做了数据上的分析,实际上确定刑建议效果是好的。当然对于有一些案件,比如说量刑情节非常复杂,而且可辩性比较强,这样复杂的案件、重罪案件,还包括一些新类型案件,这种案件需要上到法庭之后进行量刑的论辩最终确定,这种情况下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就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下一个问题请问您,应该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如何发挥好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作用?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应该说是这个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或者说自愿性是认罪认罚最根本的因素、环节,他如果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胁迫或者被诱惑,就失去了认罪认罚这个制度支撑的根基。他不认罪,不是自愿的状态,这个不符合我们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基本要求。
所以,为了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应该讲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等等都做了一系列规定,应该说有比较健全的制度安排。
比如,首先要依法进行权利告知,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后果,确保他是在明知、明智的情况下自愿、理性作出的选择。
再有选择什么样的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认罪之后,如果我就认了,就这么一个事儿,越快越好,在法庭上,确认一下就判了,早点服刑;如果依然认为还是应该获得全面的法庭审理,就选择普通程序。这都是需要程序保障的。
再有,法律明确规定,就有关的事项必须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比如涉嫌犯罪的事实、罪名、适用的刑罚等等,这都得去听他们的意见,涉及到量刑方面的问题要听取意见、沟通协商。
再有,认罪认罚对他的权益自愿性的保障还包括了程序上的设置,时间关系我就不多说了。 另外,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要审查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之间的认罪具结是不是真实的,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我们也是把在侦查环节是否自愿作为重点审查,这里也做了一系列规定,不详细说了,一定要核实。
另外的一个角度,同样的制度对于被害人一方如何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们始终要把握的两个方面,一个是被告人,再一个是被害人,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和有关规定,也同样明确了一系列对被害方权益的保障。比如说一个是注重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而且还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谅解,作为从宽处罚重要的考虑因素。
第二是要积极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谅解,这个需要我们做大量的和解的工作,保证他是自愿达成和解,就会促使被告人一方去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
第三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的过程中,还应该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程序等具体的法律规定,给他们要讲清楚,充分的听取被害方的意见,符合司法救助的还要给予救助。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是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没有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这个时候可以按照认罪认罚处理,但是从宽时需要酌情减轻。
有一个说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当中,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和量刑建议权,使得检察官的廉政风险可能加大,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呢?
这是特别重要的问题,也是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两年一直特别关注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也是最近这些年的事情,通过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要求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特别是赋予了检察官更多的裁量决定权。内设机构改革,实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这就要求同一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要同一个部门同一个检察官承办,所以相比之前检察官的职权更集中。
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的检察官去做认罪认罚教育、去协商量刑,很明显我们检察官肩上承担着更大的廉政风险,这种情况下,既要让我们的检察官能够把自己的主导责任履行好,在做认罪认罚工作、在程序适用,提出量刑建议等方面,都要与被告人、律师、被害人沟通协商,这种情况下围猎的风险会加大。
所以,在推动这个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高检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在今年的5月11日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就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
比如这个《办法》从检察官如何避免办案的风险,遇到一些特殊案件、特殊情况怎么处理,部门的负责人、分管的检察长有哪些监督的职责,办案流程之外谁来监督我们检察官,等等一些方面都做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如果办案出现错误怎么追究。应该说,这个《办法》已经成为检察官办理案件必要的遵循,也是一个“紧箍咒”,让他们做到有规可循、有规必循、违规必究,也是这个制度的内在保障。
我们知道,明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什么样的意义?
确实是这样的,今天接受这个访谈时间也很特殊,非常有意义,明天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张军检察长将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的时间点恰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两年之际,在这样一个关键的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专项报告,应该说,充分体现了我们的最高立法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度重视,也充分反映了这个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价值,包括这两年实施已经体现出来的意义和价值。
对于这次报告,高检院党组非常重视,张军检察长多次主持会议进行研究,进行筹备,筹备工作中专门成立了专项报告起草的小组,拟定了工作的进度,然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全面充分的调研,了解了基层的情况,全面收集整理了一些法律法规、学术观点、外国的相关制度,包括编纂了一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以筹备专项报告为契机,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专门举办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为什么?两年实施下来以后,有许多问题既需要实践上解决,也需要理论上研究,这个会也形成了一批质量很高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都非常有帮助。
不知道昨天您注意到没有,我们还发布了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典型案例。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最高法院就完善量刑标准、量刑指引进行研究。刚才也提到,8月份下发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办法,所以我们会持续地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适用。
我们也相信,通过这次的专项报告,一定会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化落实,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也会有更加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在社会各界深入理解和有力支持之下,这项制度也一定会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就说这些,谢谢。
感谢苗厅长,也非常感谢您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节点和人民网全国的网友进行直播,和我们分享两年来推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情况,及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和重要意义,非常感谢您做客人民网,我们也期待着在明年、后年您继续向我们介绍落实推动的有关情况和最新进展。
非常愿意,谢谢你。
感谢苗厅长,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和守候,我们本期节目就是这样,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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