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0

主持人

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由人民网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策划的《消费洞察》栏目,由小见大,挖掘常见消费现象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欢迎收看本期的《消费洞察》。

08:50

主持人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平台经济不仅是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的推动力之一,而且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平台经济作为新的增长极,还能起到稳就业、稳增长的重要作用,进而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08:51

主持人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李斌做客节目,共同探讨聚焦平台经济:平台“二选一”何时休?欢迎两位老师。

09:10

张德志

各位网友大家好。

09:13

李斌

各位网友大家好。

09:13

主持人

今天非常有幸邀请到两位老师,希望两位老师和我们分享一下关于日常生活当中的问题。如今很多人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与各个互联网平台发生联系,通过这些平台就能解决衣食住行,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平台在服务社会,为千家万户提供方便、便捷的互联网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壮大发展。作为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今天想请两位专家分析一下平台经济正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何影响?

09:16

张德志

今年有一种观点,由于疫情的影响,使平台经济,我们所说的数字经济优势凸显。现在目前有一种说法,从工业经济时代现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我们有的宅男宅女在家,真的是足不出户,各种生活需求都能得到满足。

09:17

主持人

是的。李律师您觉得呢?

09:18

李斌

确实如此,我们现在生活须臾离不开网络,我们出去打车出行需要借助网络,我骑自行车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需要网络,同时我想点一些餐饮服务,包括看电影,还包括购物,我们都离不开网络,还有我们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我们要持续学习,现在教育培训也通过网络的线上课开展的。应该说平台经济在中国经济发展当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现在应该是引领世界的潮流了,算世界上一个非常领先的新兴业态,我们也非常乐见这样一种经济能够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09:19

主持人

随着这些互联网平台规模的不断壮大,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说很多的互联网平台在各自领域已经形成了一种垄断,叫平台垄断。为了预防和治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请问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发布征求意见稿?这对平台经济未来的发展有何影响?

09:22

张德志

应该说,实际上反垄断工作我们国家一直在做,2008年的时候,反垄断法推出,有十年的执法实践,目前反垄断法也正在修订的过程中。当然,反垄断法实际上并不是只针对平台经济的。平台经济可能还有限。当时我们针对一些传统领域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这样的经济形式、经济组织,也借鉴了国际上各方面的经验。但是现在来讲,近些年,平台经济发展非常迅猛,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也产生了一系列的争议。比如“二选一”的问题,比如平台中间数据处理的超强能力等,导致市场占有相应的优势地位,怎么样使用这些优势地位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呈现在我们国家管理者面前,消费者现在也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同时一些商户对平台上“二选一”是否涉及到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提出了很多质疑。

09:27

张德志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总局不光是今年推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前不久关于汽车消费领域的,去年实际上还出台了三部规章,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关于排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还有一个是关于垄断协议的监督管理的办法,应该说近两年来,这方面的规定是非常多的,这肯定是要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

09:27

主持人

李律师,您觉得呢?

09:27

李斌

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施行,这部法律号称经济宪法。应该说我们一个有效的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如果竞争过度、恶性竞争,这叫不正当竞争,我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范。但是反垄断意味着形成了一个垄断的地位,形成了一些垄断的协议,这种情形下就能够独占市场了。于是制定不规则、不公平的规则,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就有必要对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范,我们也知道国家机构改革了,过去是三大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就是我们的工商总局,还有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在统一到市场监管总局的职能范围内,所以有必要针对新兴的不断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推出相关针对性的规范。

09:31

李斌

我们知道《反垄断法》生效的时候,中国的平台经济还处于初步发展过程当中,没有形成如此大的规模和影响力。到今天就不一样了,所以为了跟上新的时代发展,仅仅依靠《反垄断法》的规定,没有办法针对性地约束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所以,我们有必要根据它的业态特点,根据互联网的技术,包括监管的能力和监管的需求,推出一部针对性的相关指南。

09:33

李斌

指南非常重要,告诉我们在这样一个领域当中如何界定、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包括张主任刚才提到的,有相关的垄断协议,我们是同业竞争者,达成一个卡特尔,固定相关的价格,分割市场等等,排除限制竞争。还有属于我们是一个相关的企业,我在这个领域当中,在相关市场占据了支配地位,我就可以单独制定规则。你们想进入这个市场是很难的,而我在这个市场当中制定不合理的交易规则,将取得垄断利益,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当然,还会有我们的经营者集中,你要进行并购,并购吸收合并了,原来是两个竞争者,大家可以各占半壁江山,现在变为一家了,一家独大,谁去约束它。这样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的这样一种经营者集中协议,作为市场监管总局、监管者,我们就要对它进行相关规范。应该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力量是非常强大的,现在经过了机构改革之后,整合到一个机构了,它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相关的工作效率都会提升,而且是继美国、欧盟之外,中国是世界第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国家。

09:37

李斌

我们也很期待着互联网经济如此蓬勃,我们如此离不开它,它就必须能够体现竞争公平的原则,让大家在一个规则下公平,比如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品质、售后等等来赢得用户,而不是靠独占地位。如果一个企业仅仅因为没有充分的竞争,而安于现状,那就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它也没有推动创新的动力了,你看中国互联网企业当中,有一些企业竞争非常的激烈,在这个情况之下,它的发展会非常迅速,杀出一条血路。有的时候缺乏竞争者,没有外部的压力,似乎看起来生活得很滋润、很惬意,实际上没有竞争就没有创新、没有动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重大的挑战。所以,我觉得市场监管总局不光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环境,还包括消费者利益,制定相关的反垄断指南。作为市场的参与者、经营者,也应该喜闻乐见,应该拥抱监管,拥抱之后,你才会发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你的品质。

10:00

主持人

谢谢李律师。刚才张主任在回答问题的时候也提到一个词叫平台二选一,也是我们今天的主题。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媒体之前报道过,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选择参加一家平台促销活动的情况。如京东、拼多多、唯品会告天猫实施“二选一”,格兰仕状告天猫“二选一”,唯品会一边告天猫“二选一”,另一边被爱库存举报实施“二选一”等等。请分析下,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的初衷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约束?

10:01

张德志

平台二选一是一个俗称,如果说术语的话叫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说起来比较拗口,实际上只能跟我合作,不能跟别人合作。这个背景也是比较复杂的,也有一种情况认为独家合作是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双方协议约定。还有一种情况,已经加入平台以后,没有这方面的约定,有的经营者对加入平台的企业要求补签这样的协议,在执法当中可能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平台的商户要求强制性签订二选一,可能就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而已经进入平台的企业,平台又要求人家签订二选一,以前没有签订的,没有的话签订,就采取一些限制性的经营的措施,对平台商户进行打压,可能就涉及到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规定。

10:04

张德志

同样是二选一从我们俗称的情况是一个统称,但是法律情况不一样。刚才主持人讲到像京东、唯品会、拼多多起诉天猫的,涉及更多的是反垄断法的,认为天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说天猫在平台零售这块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是天猫反驳的理由是,整个大零售当中我到不了50%,我只占10%都不到,可能是这种情况。但是唯品会参加了起诉天猫,同时它又被爱库存起诉,爱库存起诉的理由是,唯品会对在自己平台内的商户,在爱库存上又开设店铺的时候,要求这些商铺撤回,否则就采取一些措施比如降低权限,等于在商业营销当中做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施加压力。很多商户迫于这种压力,从爱库存当中退出了。这块来讲,更多的,实际上如果不构成《反垄断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话,可能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规定,比如第12条的互联网专条,采取技术手段了,还有《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的商户采取了不合理的措施、手段,影响他们的正常竞争。

10:07

张德志

应该说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二选一对消费者最大的损害。消费者没有选择权以后,公平交易权就会相应受到损害,这就是我们消费者协会一直持续关注平台二选一的问题,平台公平竞争的问题。

10:07

主持人

非常感谢张主任这么到位的解读。李律师,您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想法呢?

10:07

李斌

我们都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具有商业动因,为了追求利润。互联网的经济模式下我们需要流量,需要商家入驻,只要在我这个店入驻,不在竞争对手平台上入驻,很显然我能获得更多的交易佣金。包括广告相关的一些费用的来源。我们知道像阿里巴巴曾经有相关人员表示过,大促是需要平台投入大量的资源,成本的,不是大风刮来的,所以哪些客户忠诚于我,我对他敞开怀抱,给他更多的价值折扣和优惠,这似乎在商业上看是有一种逻辑的合理性在里面。

10:11

李斌

就法律而言,我们需要公平竞争。我作为一个商家,我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平台去进行合作,我可以入驻在A平台、B平台,我可以销售同质商品或者不同质商品,可以差异化的对待。因为每个平台的用户的特征也不一样。所以,这种情形之下,是否真的能足以产生非常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也未尽然。平台出于自身的商业利益考虑,强制性要求,到我这儿来进行入驻的商家必须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如果你忠诚于我,不在大促期间,和别的平台签约合作,那很好,我就给你很多很多的优惠,包括佣金降低比例等等,给你很大的激励。同时,可能会给你一些惩罚性的措施,搜索降权,屏蔽你的店铺,下架你的商品,强制取消你的端口,让你感觉到巨大的压力。这个平台还是我觉得效益最大的,这个平台可能是次之的,我只能在两个里面选择一个。

10:12

李斌

就像张主任所提到的一样,我们执法部门认定它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是要进行经济分析的。你要界定什么样的市场属于相关市场,比如说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我是平台的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远程交易。你在零售份额界定的时候,是不是仅仅把互联网交易范围当中这种业态模式下的一种份额作为我的独占份额,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在相关市场达到二分之一份额的时候,推定它具有市场竞争地位。很显然,刚才说天猫是50%,在互联网零售领域当中是达到了。如果你把它放在一个传统线下零售包括在一起的时候,分母变大了之后,一家企业的比重就会减少,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够认定相关市场。

10:19

李斌

当然,地域市场很好说,我们假定以中国市场为例,在中国市场上,互联网交易还是所有零售交易当中,某一家企业所占的份额是多少。这是一个很科学的话题。所以,它必须借助经济学家的模型进行分析,你具有可替代性的,我可以从其他领域获得相关补充性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能不能得到满足的,很显然你要界定它的一种份额,这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背后有重大的经济学分析在里面。

10:19

李斌

我觉得这种状态下,中国的平台经济发展是世界上最迅猛的,应当说可以和我们国家的战略,包括走出去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很完美。因此,在这样一个领域当中,我们既要对它进行严格的监管,让它能够合法,让它能够充分体现竞争的因素,同时也要适当审慎、包容,也要给平台经济新业态模式一席发展的空间。如何平衡两者,对监管者而言,包括立法者,也面临很大的问题,但基本的规则应该是中性的,我们是为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才制定这样的指南,包括张主任提到去年监管总局作为执法者制定部门规章,都是针对不同的垄断行为,我要规范你,让你知道什么样的地方是不得进行相关的行为的,你知道了边界之后,你可以在规则范围之内去突破去创新。因为这个平台想做得好,可以把它的服务、技术、系统、平台治理规则越来越日臻完善,不断提升自己的品质,而不是说我有地位,你为了依赖我,因为你对它形成一种交易依赖,就必须听它相关规则的召唤,你不接受就走开了,没有钱赚了,就亏损了。

10:23

李斌

所以,我们应该怎样认识自身的经营行为。紧靠野蛮生长、践踏规则,这种成长是没有前景的,而且一定会还回去的。只有真正建立在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基础上,平台竞争才有未来,这是我们特别关注的一个点。

10:23

主持人

平台经济不能是垄断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可以出现巨头乃至寡头,但任何大型平台都不应该以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损害其他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来获利。从消费者角度看,平台“二选一”行为损害了消费者那些权益?如果遇到“二选一”的情况,消费者个人应该如何维权?

10:24

张德志

关于二选一的问题,刚才我也说到了,主要是涉及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因为消费者可以购买的途径或者商家在减少,这样来讲就缺少一种比较,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价格等方面来讲,消费者在议价方面也都处于劣势了。如果受到损害以后,目前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它的立法第一条都写到要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当中也有具体的条款,如果消费者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民事权益损害之后,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的,可以主张的。最早1+3倍的赔偿就是美国一部法案涉及到对垄断行为的制裁,当时是比较早的叫有加倍赔偿的概念。

10:41

张德志

当然,我们也知道,刚才李律师也提到,界定相关市场,这些都非常难。在这方面来讲,可能有一定的难度。在有的领域,应该说还是比较容易切入的,提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明显用技术手段来打压平台商户的,这种情况的处罚对应得非常清晰。还有一个刚才提到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平台内的商户采取不合理的手段,对它施加影响,这种情况,我们市场监管总局对这样的案件也有相应的处罚案例,我们希望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消费者对应的就能找到自己民事权益以后提起诉讼。

10:42

张德志

现在来讲,针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消费者民事方面的案例还非常少。据我所知,比较典型的就是2014年的时候,有陕西一位消费者起诉当地的广电公司,就是当售商品的时候,历时二年多才把官司打赢,实际上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只是退回了15元,但是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10:45

张德志

目前来讲,针对垄断行为,针对二选一,如果有损害的话,我们也是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有的是集体的诉讼,也有的可能不排除到时候会有一定公益诉讼的特点。当然,公益诉讼要符合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基本概念,还有像个人合同,造成人身损害,这方面来讲,公益诉讼更复杂一些。但是作为消费者个体诉讼和集体诉讼都是可以的。比如前不久,市场监管部门就处罚了惠州一个叫机动车检测联盟,他们是横向垄断协议,把价格、机动车检测的费用都提高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他们进行了处罚。如果用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的话,我想当时多交钱的消费者去提起诉讼,法院正常情况是会支持我们消费者要求退还差价主张的,这都是我们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非常关心的问题。

10:45

主持人

李律师您觉得呢?

10:45

李斌

确实,因为反垄断法直接保护的是商家利益,比如我是平台内经营者,你让我二选一,就会失掉一部分市场。其他的平台竞争者也会觉得我是受害者。比如爱库存,你让我的客户强化了权益,他退出我的平台,我的平台就少了一份收入来源,他也是直接受害者。对消费者而言是最终受害者。因为我们需要供给侧改革,供给得越充分,竞争越激烈,从不同平台上能买到不同的商品和服务,这时候会体现最好的价格和最优的品质。

10:53

李斌

但是,我们知道在反垄断领域的民事诉讼2012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但是真正像张主任所说的,民事诉讼很难,尤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说强制二选一,是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最终利益,这时候我们怎么证明它的违法行为的存在,按照相关司法立法规定,举证责任是由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承担,你首先要证明被告具有支配地位;第二,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且你有损失,二者还具有因果关系,非常艰难。

10:53

李斌

所以,我认同张主任的观点,如果执法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及其下属机构得到授权之后,查处了垄断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可以提起后继诉讼,因为我不需要再举证了,监管部门已经认定了,被处罚的平台经营者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我只要证明我和他进行交易,并且因为这样的交易而遭受自身损害,两者有因果关系,你就可以取得胜诉的结果。如果没有这样的行政处罚做决定,我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我怎么举证证明这样的一个机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监管部门要进行认定还如此艰难、如此复杂、如此长的一个程序,你要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有这样的能力,消费者协会也没有这样的能力。所以,我们真的是在这样的领域,民事诉讼是补充性的,就像张主任提到的,可能个案当中,我的损失仅仅是几十、几百元,绝对不足以杀伤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但是你要让行政机关出马,对它进行行政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10:53

李斌

我们也知道,电商法第35条、82条司法规定,如果利用你的技术优势、用户数量等等,对你的平台经营者作出了限制性交易的规则,最高的罚款数额200万人民币,对于大的电商平台而言,这算什么呢?毛毛雨,没有杀伤力。但是认定垄断就不一样了,是按照上年度销售额的1-10%,到底在哪个点上进行处罚,要根据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以及负面影响,对于竞争的负面影响综合来考量的,那样一种杀伤力是极其巨大的。

10:53

李斌

我们期待着能够在反垄断执法领域获得突破,仅仅依靠电商法,包括像市场监管总局发出的网络交易管理的相关办法的修正意见里面提出来罚款数都是很低的,我们希望有杀伤力和威慑力,因为反垄断法绝对是有尖利牙齿的老虎,它不是纸老虎,所以必须体现出强大的杀伤力,让平台经营者觉得我可不能触犯法律,一旦被查证属实了,我的后果,最高是上年度销售额10%就没有了。所以,这里面确实我们期待着在这方面能够有大的突破。

10:53

李斌

过去我们看到执法机构查处了很多企业,是纵向垄断协议的查处,不分对方是国企还是民企,不分什么领域,只要实施了垄断行为,都要依法严查,还是要配备更多的执法力量,这个特别重要。我们也知道监管部门有很多不容易,但是他们已经迈出非常重大的一步,不断制定规则、完善规则,今后跟上执法了。同时,民事诉讼包括消费者协会在支持消费者维权领域当中所作出的努力都会共同推动这个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10:54

主持人

张主任、李律师,刚才我们说到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国外也出台过很多法律法规。我国在制定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时是否有参考和借鉴呢?

10:54

张德志

我想这是一定的,不光是反垄断指南,从我们国家现在正在修订的反垄断法,按照我们总局对外的立法起草的解释来看,一是借鉴了我们近些年来反垄断法的执法经验,第二个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第三个,针对一些特别的问题,还要留下一定的执法余地,因为经济社会在不断变化的。再一个就是迫切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

10:59

张德志

比如说关于公平对待平台内的商户和对待希望加入平台的商户的情况来讲,其实我们当中,我看到有的条款就和欧盟的一些关于如何公平对待商户的条款能够找到一些影子,因为毕竟反垄断是国际上都关注的事情,借鉴各国立法的经验,本身反垄断法最早也是美国制定的,1890年的时候谢尔曼法,这样我们就能够在立法上博采众长,能够更加符合我们中国市场的需要。

11:00

张德志

大家也关注一下,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实际上有几个关键词的变化。原来我们一直提到对平台经济要包容审慎,这次指南当中没有这个词,用的更多的是科学有效,说明我们平台经济确实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它的市场地位,包括它的规模,已经到了需要我们国家用更加科学管理的手段去对它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我看到点评里面说包容审慎没有了,改成科学有效了。

11:01

张德志

刚才也讲到,反垄断的力度很大,属于核武器一级的经济宪法,所以它的处罚可以一到十的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度,还不是涉案期间的销售额,所以,力度很大,同时,它的办案的严谨性来讲要求更高,周期经常是反垄断办案都是按年算的,三四年把一个案子办完了不意外,当然一个案子出来以后受影响就非常大了,我现在知道罚款最多的,处罚力度最大的是我们国家当时发改委处罚的高通是60.88亿元,其他多数的案子可能是按几亿元的,也有几千万的案子,比如说涉及汽车领域的纵向垄断协议的,可能这会儿算出来是按照几千万的罚款。

11:01

张德志

当然,按照我们现在对法律的理解来讲,如果说仅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这样都是百万级的罚款来讲是绝对不足以震慑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的,我们还是希望反垄断法这个大杀器能够经过修改以后重装上阵,这样消费者面对的整个营商环境能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好的氛围,这样消费者才是真正的受益者。因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后都是以消费者福利为宗旨的。

11:01

张德志

我也很赞赏李斌律师提到的经济法方面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不是看眼前一点利益或者一时一刻的,整个算法可能真是一些经济领域的高手,他会要算,利用模式推演,到底临界值在哪里,到底哪些东西是消费者更加注重长期有利的,不是简简单单眼前利益,包括现在对反垄断当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是不是一定要具有50%以上的才说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现在也有不同法学上的解释。

11:03

张德志

比如认为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实际上到百分之二三十以后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了。因为它有强大的数据整合和推广复制能力,完全不等同于原来实体店一个一个推,迅速可能一夜之间实现的能力已经达到了。当然在传统领域来讲也不是非得见到50%才算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比如具有自然垄断的,我们家里用的水,用的电,还有上网,一个小区里可能就这么一个服务商,这种情况来讲,反垄断法也要对他进行规制。完全来讲必须得选择它的。所以出现了有些写字楼,有些商户,入网费用,加一条线的费用,一年收人家管理费可能十万二十万,但是那些商户开始的时候没有办法,但是现在反垄断法对它执法,完全是一种强迫的,不合理的条件,然后进行竞争的,垄断行为的,对它进行处罚了。所以可能有的企业多年所谓的收入,最后被反垄断法再调查一段时间以后,然后一次就给它够到了清零这个状态。还有没收违法所得,临界收入、违法所得,这都是销售额的概念。这是我们说的我们现在特别关注的这些点。

11:04

主持人

非常感谢张主任的解读,李律师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

11:05

李斌

我们一直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成果,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都在进行融合,如果是别的国家把更丰富的经验和更好的立法模式,我们可以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借鉴,这个没有问题,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通行的做法。因为要西学中用,这是我们必须做到的。

11:07

李斌

像张主任提到的一样,我们反垄断法修订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该怎么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份额标准,确实如此,像在公司领域当中,我们会说,如果是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一定达到50%,过半数了,但是可能有的公司不到这个数额,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互联网也是,是不是一定要50%的底线这样一个份额的标准,我们也其实要看立法的规则。因为立法的相关修订是重大的修订,这样一种规则的演变,就意味着对很多平台经营者而言,是一个重大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稍微不谨慎就会触犯到反垄断法,这样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审慎的话题,能不能够进行这样的修改,要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

11:08

李斌

一方面看国外有没有这样成功立法的案例,还要看我们实践当中是不是低于50%份额的平台经营者就足以对相关市场造成相关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这种支配地位,并且可以有这个动因实施这种行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话题。包括我们现在的执法机构,都在和美国、欧盟世界各地的执法机构进行工作交流,他们都有相关的机制,包括法院,包括执法机构,包括学者,他们都会在相关的平台上进行沟通论证。什么样的一种规则制定是最公平合理的,而且最有利于中国目前数字经济发展的。

11:08

李斌

像张主任提到的审慎包容,因为我们的互联网平台在快速发展过程当中,可能还需要再看一看,需要再观察,给它一个更好的空间,包容它的发展,容忍它的一些试错行为,但是如果到了一定规模,业务已经基本上成型了,发现这种模式有很多弊端是必须要进行规范的,不规范就没有办法体现出充分竞争,没有充分有效竞争,行业就没有办法发展。

11:08

李斌

所以我们根据它的业态发展的阶段,来改变我们的监管规则和指导方针,这都是我们一个正常的监管举措。所以,这就是因时而异,最终的目标不是限制打压平台,而是希望让它更好发展。不是一家平台独大,而是多家平台百花齐放、共同竞争,只有这样一种情况、局面出现了,我相信对各家平台而言都是最好的激励,而且对消费者而言这是最好的扶持。因为我可以从不同的地方买到那么好的商品,这家贵,那家便宜,那家为什么便宜?因为平台经营得好,平台的管理成本控制得好,平台收取的相关的抽成低,平台的商家就可以把更多的利润让利给消费者,我为什么不去那个平台选择商品和服务呢?

11:09

李斌

这就是给我们更多的选择机会,要从供给侧入手,入手的前提是守法合规,只有规则订立了,而且强有力的执法能够拿出一批典型案例了,才会给整个业态的从业者一个真正的警醒。从他律走向自律,只有你真正意识到消费者权利保护和充分有效公平竞争是我们前进的法宝的时候,这个市场才会更加健康。

11:09

主持人

非常感谢李律师。确实,我们对平台的监管和规范也是我们对消费者最大的福祉。

11:22

主持人

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在直播带货火爆的当下,一些头部主播的话语权、资源也越来越集中,在刚刚发布的中消协《“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中也点名汪涵、李雪琴、李佳琦等带货中出现问题,而主播辛巴的“燕窝”事件也在网络上不断发酵,请问嘉宾对于流量大、资源广以及拥有“超强”话语权的头部主播或网红如何加强规范和监管?

13:39

张德志

中国消费者协会一直关注直播带货的问题,今年3月31号发布了关于直播带货的调查,有消费者认为,有四成的消费者认为在直播带货中遇到过问题,但只有13%的消费者实际上是主张权益,因为涉及到维权成本过高,有时候嫌麻烦等等原因,还有的一些对法律不太了解。

13:40

张德志

从现在情况看,直播带货目前还是在上升的阶段,比如双十一,有的直播带货人一个人带货就能高达亿元,这个数量是非常惊人可观的。我们中消协也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舆情搜集汇总以后公布,现在也看到像汪涵、李雪琴、辛巴这些问题,有的直播带货人是团队也好,是个人也好,也发表了相应的回应,我们也在密切关注这些问题。

13:40

张德志

当然有一些问题,它可能就不是一个情绪上的问题,一定需要进行鉴定确认的。比如,王海举报辛巴卖的燕窝是糖水的问题,王海拿出一个数据,辛巴拿出一个数据,双方还在隔空论战呢,这个时候我们更多的希望第三方,甚至是执法方对他的产品进行鉴定,如果说辛巴有问题,辛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如果王海举报不实,王海应该也承担相应的损害人家商业信誉的责任。

13:41

张德志

当然这对直播带货人来讲,他们有影响力,是人家个人风格、个人魅力,或者粉丝就是喜欢,我们不知道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但是并不代表人家就是有问题。我们主要还是通过体现依法地进行监管,也不能说你的量越多,我对你监管得更严,卖得少的可能还是假冒伪劣,我们也要监管,我们更多适用的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有关宣传的条款。

13:42

张德志

如果符合广告法的就按照广告法第28条,主要是看他是否做了虚假广告,如果不属于广告范围的,有一些情况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第八条的虚假宣传的问题,这个处罚力度也都是很大的。第一次可以处广告额度一到五倍的罚款。如果直播带货人涉及到食品和药品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明知道自己所经销的、所推荐的商品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标准,损害人身安全的,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3:42

张德志

让直播带货人颜值越高,责任也越大。推广的东西越多,销量越大,可能面对以后的法律责任也是越大的。不光是他个人,还有团队的问题。当然直播带货人的身份,也是比较复杂的。我曾经做了一个分析,我认为最少有八种不同的情况。比如有的人就是公司的员工,像董明珠这样明显的就是格力最大的员工,也有的人就是一般性的带货宣传宣传,有些就带有促销人员的性质。八种不一一列举了。后来我发现还漏了一种,现在还出现卡通模拟的人物,不是人,就是做的一个卡通形象在带货,是个虚拟人,这样它是什么责任,它是属于经营者,还是一般的促销人员,还是属于一个广告的代言人,这个我们要从具体的情况去做分析。

13:43

张德志

当然,直播带货到了现在这个情况,我们看又到了重监管的时代了。比如说最近网信办,包括我们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都是接连出台了关于直播营销的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想这都是有利于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我们也希望更多的典型案例被抓出来。因为有的时候确实是对于一个典型的案例的查处,一个方面是震慑了不法的经营者,同时,也给我们消费者提升了维权的信心,也教给他们维权的手段。

13:45

张德志

所以,像辛巴和王海这样的,我们倒是觉得应该能够看到一个结果,这样的话,我们就把它实际上作为我们真正的典型案例,能够在社会上广泛地宣传,能让消费者知道如何去维权,如何在维权当中注意保护自己,也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同时发现了这些问题,不是简简单单出个气就完了,我们还要让经营者付出真金白银的损失,赔偿我们,当然如果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达性质严重,可能有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我们看到网上卖假冒东西的,也是直播带货的,卖一些防疫用品的,公安部门已经开始刑事拘留,准备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样的案子当然更有震慑力了。

13:45

主持人

非常感谢张主任。李律师,这个问题您还有什么看法?

13:46

李斌

确实是这样。最近我们看到监管总局发布了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来要对他们进行业绩评分,要记入档案的,如果你有违法的不正当行为,作为相关的平台,你要给这些直播间头部的主播,给他停止推广,限制时长,甚至限期整改。如果屡教不改,屡屡发生严重的相关违法行为,比如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刷单,数据造假,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可能还存在虚假宣传相关违法行为。

13:49

李斌

如果屡教不改怎么办呢?列入黑名单,直播间关闭了,主播列入黑名单,要通报监管部门,不允许以后换个马甲到别的平台做直播,这都是不允许的。因为直播的影响力特别大,粉丝众多,大家对你信赖,去买你的产品,你就应当对你的推荐负责。所以,至于你是什么样的身份,张主任说了,有很多种界定,如果能够在个案当中发现,网络主播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问题,还去向消费者推荐,做证明的,他符合代言人的身份,就要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罚。如果有了这样的处罚案例,我相信对所有相关的主播都是一种震慑。

13:49

李斌

同时我们也发现这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来,对于头部的直播间,对于头部直播,对于流量高、成交高的相关交易要重点监管,倒不是说像张主任说的流量低难道就是真货了吗?流量高的就是假货吗?不是这样认定。而是流量越高,交易成交数量越大,尤其是短时间内迅速攀升的,很显然,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就会更多,而且他的影响力会更大,如果你存在违法行为,对于众多消费者的权利构成侵害,我们要对这样的情形进行重点监管。

13:50

李斌

我们也注意到,真的是屡屡出台新的指导意见和规范,就是要针对新兴的业态,大家都非常关注,不仅侵害消费者,而且很多商家觉得很委屈,我交了那么多坑位费进去,结果你给我来一通数据造假,刷单炒信,结果承担了那么多退货,我的收入还比不上坑位费呢?哥们赔钱赚吆喝,都让你把钱赚走了,你是合法正当的经营收入吗?所以,我们真的要对这个行业,对这种新的推销模式审慎,审慎应该是不太适合的,应该是加强力度地进行监管。

13:50

张德志

科学有效。

13:50

主持人

过往,“双11”是国民经济晴雨表,用以观察消费脉动,试探消费潜力购买力,由此丈量新经济的力量。如今,又被赋予了关于疫情下经济增长的更深内涵。当新冠疫情重创全球经济,消费在国民经济复苏中如何担当重任,自然备受瞩目。今年“双11”,银发族、小镇青年等新消费群体备受瞩目,请分析下这些新消费群体的特点以及意义。

13:51

张德志

现在的互联网的电商平台把客户的发展范围已经从8岁起到80岁为止,范围是这么大,所以他们认为中国还有4亿多的潜在的用户。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另外,今年双十一,整个促销比去年来讲,从我们现在看到的数字看是高很多。咱们客观分析,一个是今年营销规模比较大,做得可能商业宣传比较多。再一个疫情期间大家确实购买习惯有些改变。有些人也不太愿意去实体店了,这样可能在家中采购。再一个,今年因为受疫情的影响等代购很多市场被打压了,甚至已经没有了,这部分也是分流到这块双十一的购物节的一部分。整体来讲看我们确实购买力还是很强劲的。

14:02

张德志

中国的大市场谁也不可忽视。去年我们是41.2万亿左右人民币,当时的网络销售占的是10.6万亿左右人民币,今年我们到时候再看一看,应该是双增长才是好事,不要光电商增长,我们整个增长幅度有限的话也是有问题的,所以我们期待整体的结果。

14:03

张德志

当然,双十一当中,现在又发生一些新的问题,该付定金的问题,定金付完以后尾款族的问题,还有现在出现大量的退单的问题。以前虽然也有,但是今年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消费者协会也在做这方面的关注。双十一刚过,可能我们做完节目以后没多久,双十二又来了,消费者面临的节日很多,得看好自己的钱包。不管消费方式多么方便,消费者认真地进行比对,把自己的钱花得物有所值,这是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的,冲动消费是不可取的,虽然现在消费很方便,消费者也不是不愿意消费,只是把钱花在更能够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方面。

14:03

张德志

大家不要着急,除了双十一,双十二,明年转过头去就是6.18,还有春节期间一些其他大促什么的,电商在大促,实体店也在大促,现在我们真是一个物质供给非常丰富的时代,消费者的选择也多样性。

14:03

张德志

结合我们今天的主题,为什么说还有二选一的问题呢?我们希望电商这些平台,实体店这些平台给我们消费者多样的选择,这也是我们维权组织特别关注的,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那些做虚假宣传的人,那些劣币不能驱逐我们的良币,让那些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人要受到惩处、惩罚。同时我们这些好的商家,或者一些小微的商家,在这个市场经济当中也能够找到他们的位置,找到他们的舞台,而不是说先得者利益尽占,限制了竞争,长远下去,消费者选择权受到影响,肯定公平交易权和我们生活品质都会受到影响的。

14:04

主持人

非常感谢张主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李律师,您觉得这些新的消费群体有什么特点和意义呢?

14:05

李斌

首先我已经磨好刀了,砍哪只手迎接双十二,我正在考虑。因为它把8岁-80岁都纳入到整个电商消费者的群体当中,首先8岁-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对网络游戏直播打赏是有严格限制的,违反的合同无效要退回。

14:07

李斌

其次,老年人这个群体,现在进入到老龄化社会了,老年人容易特别关注养生保健、长生不老,但是在这种情形之下,保健品方面的营销,会存在很大的问题,监管的重点的范畴。作为商家,你把这么多的消费群体都纳入到你的客户范围之中来,你首先要考虑,怎么样去赚他们钱的同时,怎么样为他们提供好服务,提供好的产品,让真正好的产品,给真正需要的消费者,像张老师说的提升我的生活品质,这个特别重要,而且老年人对网络不太了解,可能没有这么好的学习能力,比年轻人差很多,不像小镇青年那样容易跟上潮流,老年人群体更需要关注和呵护,对于我们经营者在售后服务方面,在客户服务方面,如何能够体现对老年消费者的关怀,真的能够拴住消费者的心,培养客户忠诚度,怎么培养?靠花言巧语吗?是靠你真正贴心的服务,让他感受到商家是为我好,赚我钱的同时,真的提升了我的生活品质,这是双方共赢的结果。

14:07

李斌

所以,我们想马上到双十二了,要到新的一年了,作为电商平台要有新的气象,在强监管的态势下,要主动进行转身,要审视自己的经营当中有哪些内容是不合规的,要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作出调整,你可以增加成本,但是你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你必须保证消费者权益,宁可自己少赚一分钱,怎么样以这种良好的积极心态,来面对监管环境的变化,这是每个平台都要关注的话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才有平台的持续稳定发展。

14:08

主持人

非常感谢张德治主任与李斌律师的解读,平台经济发展到现在,已成为一个涵盖线上线下、就业民生、消费拉动与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的大议题, 要以包容审慎原则引导其健康发展,唯有如此,才能以平台经济撬动经济社会的共享共赢。只有促进发展与强化治理相结合,平台经济才能在健康、快速、高质量的发展道路上不断前行。

14:09

主持人

感谢您收看今天的《消费洞察》,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