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人民网视频访谈。今天,我们非常有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先生,贺院长您好,欢迎您。
人民网的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在今年3月8日上午,周强院长在人民大会堂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先,请您和大家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2021年整体的工作情况。
好的。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隆重庆祝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全球领先,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民生保障成绩斐然,生态文明持续向好。在此背景下,全国各级法院以公正为主线、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为实现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法官人均结案238件,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到98%。
去年的人民法院工作可以用四个关键词概括:一是维护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正如周强院长在报告中讲到,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除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外,还健全了常态化扫黑除恶机制,依法整治“村霸”“沙霸”“菜霸”,给我印象最深的,去年一年人民法院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惩专坑老年人的医保骗保犯罪,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二个关键词是促进发展。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行政案件29.8万件。民商事案件历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社会资源通过市场来配置,而市场配置需要通过无数的合同来实现。去年以来,我们在加大对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三个关键词是保障民生。我们经常说,民生是最大的政治。2021年,各级法院以民法典的实施为契机,审结了大量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等案件154万件,在个人、家庭、社会、国家之间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树立了全体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契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审理了一大批贯彻民法典、符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典案件。这些经典判例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均有呈现。
第四个关键词是深化改革。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进步的不竭动力。2021年,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一是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人民法院每年要受理三千多万案件,如果都用一样的模式、程序审理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司法质量和效率。繁简分流,就是简单的案件简单审理,特别复杂的案件要精审,对适用法律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投放更多的精力,用更严格的程序来保证裁判标准统一。二是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明确四级法院每一级的职能、职责、功能定位。比如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责任务就是化解矛盾,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它受理的案件数量大,但是程序相对简单。更高层级的法院则要树立裁判规则,通过案件审理提炼出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要负责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适用统一的裁判标准。这就是我们的职能定位。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去年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三是互联网司法已经完成了由实践探索到制度构建。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填补了在线诉讼的制度空白,为国际社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调解纠纷1000万件,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四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类案检索、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三者联动,既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又可以凝聚司法智慧,统一裁判标准。这几项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非常感谢您的概括和介绍。我们都知道,家是幸福的港湾,妇女在家庭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而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前不久,最高法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意见,请您和我们谈一谈这个意见的主要做法是什么?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2021年,人民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83.1万件。今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是多年来,这个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困难,此次我们通过这个《意见》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第一,明确人民法院要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凡是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立案,可以走绿色通道,实现快立快审。第二,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家暴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很难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三,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证据意识。受害人要注意提取、留存、提交、保留这些证据,提高受害人自身的主动性、能动性。第四,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家暴案件中要发挥全社会的职能,公安部门、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各部门要合力而为,齐心协力。只有各部门协同合作,才能构筑起保护人身安全的社会之网、法治之网,有力维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如今,网络消费者已成为我国消费者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社会反响非常好。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这部司法解释在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32亿;自2013年起,我国已经连续八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2021年,受疫情影响,居家线上消费需求明显增长,全国网上零售额比上一年增长了14.1%。网络消费者已成为我国消费者群体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月2日,我们出台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在这里我举几个司法解释规定的亮点,都是网民非常关注的问题。
第一,网购以后签收商品是否视为质量合格。我们经常通过网络购买物品,但是收到快递后的签收行为并不等于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还要打开后才能看到。所以,签收不能视为商品质量合格。这是商家常用的一种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第二,赠品、奖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是否承担责任。对于这些赠品,我们不能忽略它的安全保障问题。有些赠品存在过期等对人体有危害的情况,商家说赠品免费所以不承担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所有的赠品、奖品,如果质量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我们要明确的问题。
第三,对于网络商家为了提高商铺知名度进行的虚假宣传,我们明确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第四,针对有些网络商家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不退货的,我们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需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照样享受无理由退货。商家主张拆封就视为合格、不能退货,我们认为这个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老百姓现在最关心的就是外卖餐饮的问题。实践中存在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卫生资格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问题,我们明确网络平台如果没有审查,商家销售食品造成损害的,网络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加重网络平台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于网络消费中的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一一作出了回应,得到了网民的普遍欢迎。
周强院长在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请您结合这个案件和我们谈谈人民法院如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好的。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6.5万件,彰显了司法守护美丽中国的责任担当。
“绿孔雀案”又叫“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绿孔雀是我国濒危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生长在中国云南。2016年3月,当地要建一座水电站,这个水电站蓄水后,海拔680米以下的地区就要被淹掉,造成绿孔雀的灭绝。公益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水电站建设,依法保护绿孔雀的生存环境。法院认为水电站建设将会严重影响绿孔雀的生存,所以我们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叫停了水电站建设,而且要求不得截流蓄水,不得砍伐水电站淹没区内的植被。绿孔雀案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外方评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人民法院果断叫停水电站建设,体现了中国政府对生态保护的鲜明态度,也是我们中国司法的一种担当。
民法典实施以来,已经走进千家万户。请您和我们介绍一下民法典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分享一些典型案例。
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指南,是判断是非曲直的评判标准。一年来,人民法院积极、稳妥、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通过审理一大批鲜活生动的案件,推动民法典真正走进人们视野,走入寻常百姓家。一部民法典在很多方面体现了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讲一讲。
第一个案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这是周强院长在报告中讲到的一个案子,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某小区一楼业主以加装电梯影响采光、存在安全隐患为由阻挠电梯施工,三楼以上的业主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加装电梯应当由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共同自主决定,本案加装电梯决议符合规则,程序合法,因此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然,我们对一楼业主的正当权益也要关心,要减少噪音和对采光的影响。但是,一楼业主不能滥用权利。这个案件,提升了我们公共服务设施的能力,让邻里关系更加和睦,让社会更加和谐,这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第二个案例,强行啃老无居住权案。成年男子某甲强行“啃老”,以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为由,将父母起诉并请求法院确认其居住权。居住权是我们民法典确立的一个用益物权,是一个新的制度,设立的方式一种是订立合同,一种是遗嘱。本案中,一个成年男子对父母的房子主张居住权,于法无据。这个案例启发我们的年轻人不能“躺平”,已经有能力自食其力,还让父母为你负重前行,教育引导广大青年人摒弃“啃老”错误思想。
第三个案例,曝光高铁霸铺免责案。某甲坐高铁超乘,乘警要求补票,某甲拒绝并有不文明语言、抢夺摄像设备等。央视报道这个案件后,某甲以央视报道不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央视是在履行新闻监督之责,对其姓名、面部肖像作了技术处理,不存在名誉侵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民法典明确,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是不担责的,但要采取合法方式。新闻报道捏造、歪曲事实,或者用贬损语言侮辱他人人格,则可能构成侵权。这个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在公众场所要注意自己行为的文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个案例,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案。号贩子某甲曾因在医院倒号卖号受过处罚,再来医院时被保安正常拦截盘查,某甲在逃跑过程中摔倒骨折,起诉保安、医院要求赔偿。按照民法典规定,一般而言,承担侵权责任需以有过错为前提。本案中,保安查问身份、维持秩序、履行职责,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体现了法院坚决向不法行为说“不”,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鲜明态度。
最后一个案例,好意同乘减轻责任案。我们在生活中搭便车的行为,法律上叫好意同乘。某甲驾车无偿搭乘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某乙十级伤残。某甲出于道义让某乙搭乘,如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法理、道德上讲都不合理。民法典明确,在好意同乘关系中,只要不是营运车辆,而是私家车,出于好意帮助的要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司机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必要的。我们也要求搭乘的人也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人民法院最后判定某甲和某乙各承担一半责任,较为公平合理。通过这样的案件,明确好意同乘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有利于鼓励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也有利于环保、节能减排。我们希望这样的理念、法治观念能够深入人心,让民法典走进每一个家庭,走近每一个人。
非常感谢贺院长今天精彩的分享,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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