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5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消费洞察栏目。首先和大家介绍做客本期节目的两位嘉宾,他们是: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消费专家委员会委员吕来明,欢迎您。

15:07

吕来明

各位网友大家好。

15:08

主持人

以及来自中消协法律部的潘腾飞。

15:08

潘腾飞

各位网友大家好。

15:09

主持人

欢迎两位嘉宾,今天我们聊的这个话题也是非常受网友朋友关注的,那就是关于捆绑消费,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如何维权的问题。说到捆绑销售,其实大家并不陌生,尤其在购物的时候经常会发现,我们要买一些商品,商家都会说我们买电视机赠电饭锅,或者是买什么产品赠另外一个产品等等这样的现象非常常见。首先请两位嘉宾和大家聊一聊到底什么是捆绑消费?以及为什么商家如此热衷于捆绑销售呢?

15:10

潘腾飞

捆绑销售其实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概念,因为它从法律上涉及到竞争法和消保法两部法律体系,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么一个语境下,简单可以把捆绑销售理解为经营者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打包销售给消费者,然后消费者如果买其中一个商品也必然的要买另外一个商品,在咱们日常生活消费中,捆绑消费一般有几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同种商品的捆绑销售。

15:10

潘腾飞

还有一种是赠品式的捆绑销售,比如说超市经常在促销的时候买三送一或者买五送二。还有一种是互补式的捆绑销售,这里所谓的互补一般是指两个商品之间功能上的互补。

15:11

潘腾飞

 经营者之所以这么热衷于搞捆绑销售,无非对他自己的利润和自己的竞争力是有一定的利好的。比如以竞争力来讲,他们可以通过捆绑销售把自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把这股力量传导到需要被捆绑销售的产品上面,从而提高这种被捆绑商品的市场竞争力。然后对他们自己的商誉也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主要体现在一些潮牌或者跨界联名的捆绑销售当中。这时候两种品牌之间通过互动,共享自己的销售渠道,然后他们就可以使需要被捆绑销售的那一个产品在打开新的市场的时候减少宣传费用。这种跨界联名的捆绑销售对于年轻人来说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

15:11

主持人

刚刚潘老师和大家大概讲到了什么叫捆绑销售以及为什么商家如此热衷于捆绑销售,接下来想请吕教授聊一聊,在您的观点里面看来什么叫捆绑销售,以及为什么商家如此青睐捆绑销售呢?

15:11

吕来明

其实我的看法和腾飞是一样的,捆绑销售又叫搭售,这种经营模式一是长期存在的一种经营模式。商家为什么热衷于捆绑销售呢?我觉得除了腾飞刚才讲的两个原因之外,补充一点,有些商品销售的热度是不一样的,市场的追捧度是不一样的。捆绑销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把热销的商品和一些销售比较冷的或者差一些的商品放在一起,这样商家可以达到更多销售不同种类的商品,这是它的一种经营模式的考虑。这是一个补充的原因。

15:12

吕来明

第二个原因,捆绑销售从商家的角度来讲,它有利于更多的扩大它的影响力,扩大它的经营领域,从而使它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还有一种情况,可能就是说它处于一种利用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不太了解的情况,从而获得一些本来难以销售或者质量和价格不相称的商品卖给消费者,这是部分商家有的时候的一个动因。

15:12

主持人

刚才两位老师都给大家表明了什么叫做捆绑销售以及为什么商家如此青睐这种消费方式。我们很多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有些就会觉得反正捆绑销售,销售的产品费用也不太高,其实自己用不着,就算了算了,那就这样吧,选择吃闷亏型的,很多消费者选择算了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觉得明明不想要被捆绑的东西,能不能把它拆开来,不要你的捆绑商品,能不能有更多的价格优惠,或者有些消费者在捆绑消费过程中,他觉得自己受了委屈,或者他觉得消费过程中有争议的情况下,他应该怎么办呢?对于这些消费者而言,两位能不能给他们一些建议,在建议之前,我还想问两位,到底捆绑销售是不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呢?

15:12

吕来明

我们国家对于捆绑销售的法律调整的话,实际上有这么几部法律涉及到这个问题。首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最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不合理的搭售,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如果这样的话,他就是违法的。

15:13

吕来明

还有一种,后面谈到网络平台、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时候,《电子商务法》有其要求和规定,经营者在搭售商品的时候,要用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给予提示。如果没有采取这样一种方式的时候,尽管你没有市场支配地位,尽管你是一种普通的经营者,比如我们说的一个超市什么的,如果没有采取向消费者提示的方式,这样一种捆绑销售也是违法的。

15:13

吕来明

 还有一种就是说,通过一些表面上的隐蔽性的行为,实现了对消费者的一些价格、质量方面的信息隐瞒,这方面存在欺诈了,存在虚假陈述了,这些东西是另外,当然也更是违法的了。

15:13

吕来明

 除了这些违法行为之外,其他的也有正常的合法的捆绑销售,刚才我说到的,它是一种经营者的经营模式,是一种商业形态,它有的时候也有利于提高经营的效率,有的时候也有一部分确实消费者也需要这样一种模式,也节约它的时间。所以,不能是一概地说它是违法的。只有是我刚才说的几种情况。第一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了捆绑销售的行为,他可能是违法的。第二种,其他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用显著、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把这种搭售的形式作为默认的选择,可能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其他的情况也有合法的捆绑销售行为。比如日常生活中,我们去买牛奶的话,买两箱牛奶,它就可能以赠品的名义,刚才说送一箱,价格上两箱和单独买三箱和买二箱搭一箱的话,价格是不一样。这个时候,如果消费者愿意接受这样一种方式,只要销售的商品是合法的,消费者也是同意,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和提示了,这样的捆绑销售也是一种合法的捆绑销售。

15:14

潘腾飞

吕教授非常精准、全面地剖析了关于捆绑销售的违法性的问题,就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搭售条款删除之后,正如吕老师所说的,现在关于搭售也就是捆绑销售这一个概念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地位和《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禁止经营者利用各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或者不尽到显示提醒义务等方式来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在捆绑销售中进行一种盲目的消费。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问题肯定是要维权的,我们这一种事情是要得到自己权力正常的表达,而不是吃闷亏。

15:15

主持人

应该怎样维权呢?

15:15

吕来明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睡大觉的人。消费者,我个人认为,如果认为对捆绑销售侵害他的选择权,侵害他的知情权,首先你要自己去传递这个信息,你要不传递这个信息,没有任何人知道,所以这是不可能去维权的。

15:15

吕来明

 传递的信息,维权的途径其实在我们国家是有多种途径可以维权的,第一种途径,比如说你直接向商家的售后或者有关的客服部门反映,这是一种常规的情况。大部分的情况下,也能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的话,还有外部的比如说消费者协会,还有市场监管部门,这些都是一种便捷的投诉的解决途径。如果说这些还解决不了,达不成调解,向法院诉讼也是一个解决捆绑消费纠纷的途径。当然,刚才说了,你要是解决的时候,最后判定的话,还是像您刚才说的问题,到底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要根据具体的实事情节来判断了。

15:16

主持人

比如涉及到具体的,消费者反映商家捆绑销售所谓的赠品出现问题的时候,商家又对赠品态度是一概不负责的态度,面对这样的情况下,导致消费者维权无果的情况下,两位有什么建议给到消费者呢?

15:16

潘腾飞

其实商家对于消费者购物之后,然后再赠送商品,这个行为其实在法律上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在消费者购买货物之后,商家,也就是经营者才会把赠品赠送给消费者。虽然这叫赠品,听起来是不花钱的,其实对于经营者而言,它也是在把它的成本记录到自己的销售成本当中,从消费者视角来看,这也是这一个买卖合同的组成标的之一。如果出现了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依据民法典和消保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修理或者是退还,或者是重做。如果这一个质量问题危害到了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也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甚至侵权责任。这在今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并且实施生效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中,也对经营者的赠品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提醒消费者,如果在进行遇到捆绑销售这种行为时,第一个就是要理性消费,主动监督,就是说我们要搞明白弄清楚自己到底需要什么,然后再去消费,不要听从商家的一种盲目的宣传,如果遇到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正如吕老师所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大觉的人,我们敢于伸拳头和这些滥用捆绑销售获取不法利益的经营者进行对抗。同时,第二点,也建议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也就是说,在购物的时候,在遇到捆绑销售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同时要对销售时的交易规则和商品也包括赠品,商品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如果遇到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的保留证据,保留证据之后,积极地和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协组织或者是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15:17

吕来明

我简单补充,赠品,经营者的赠品和我们日常民事生活中的赠品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时候,通过捆绑销售也好或者其他方式也好的一种赠品,实际上是经营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当中的整体组成部分,所以在对于赠品经营者依然要承担对于商品质量的责任。除了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外,还要承担产品质量的担保责任,产生缺陷造成危险和损害的时候还要承担产品责任。所以,赠品并不能够成为经营者推卸责任的一个理由,在这一点上,刚才腾飞也介绍了。实际上以往的法律也是这样一种规定,今年3月份最高法院发布的网络消费的司法解释更加明确了这一点。所以,如果消费者遇到赠品,说商家对此质量写了一概不负责任,甚至在格式条款中如果写了这些东西以外,这些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消费者因为赠品造成的损害,依然可以维权的,这一点消费者是可以放心的,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15:18

主持人

刚刚两位老师都和大家非常详细地剖析了这样的情况,所以我们也提醒所有的消费者,当您在消费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了商家对于所谓的赠品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千万不要被商家这些话蒙骗住了,因为刚刚两位老师从法律的角度都和大家解释了,商家是有责任去进行一些处理的。希望大家都能够及时地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15:18

主持人

在我们自己人民投诉平台上面,我们也会看到很多互联网平台的捆绑销售的投诉案件比较多,消费者认为捆绑销售并不是自己真正想要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过我们的统计,互联网消费搭售最多的项目是保险,其次是优惠券、接送服务、会员、红包等服务,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捆绑搭售行为,我们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这个话题请两位老师跟大家聊一聊。

15:18

吕来明

互联网平台的捆绑销售在近几年来说一直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尤其是在《电子商务法》制定过程中,有一些互联网平台的搭售的情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刚才说到的,你买机票,下单的时候就给你搭售了保险,搭售了接送机服务,搭售了贵宾室,搭售了预定酒店这些额外的服务。因为搭售服务是另外收费的,而它在搭售过程中没有明确告诉,很多消费者在下单的时候多花了一部分搭售的钱,并不知道。后来问题关注出来以后,在《电子商务法》当时制定过程中就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专门规制的对象,在《电子商务法》19条明确写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的时候,要明确的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并且不能把搭售作为默认的选项,勾选的选项,就是说,一是你要告诉消费者,二是对消费者主动勾选才能进行一个搭售的行为。这是《电子商务法》对这个有所规定。

15:20

吕来明

另外在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17条也对这个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大概是这样相同的意思。就是说,要履行一个明确的提示的告知义务,不能把默认的勾选作为捆绑销售的方式,同时也不能以上一次下单的时候默认同意捆绑销售了,下一次的话也同样视为我接受了,这样也不允许,这是现行规定的态度。

15:22

吕来明

但是在现实中,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情况还是存在的。现实情况存在的话,没有以前那么明确或者直接了,采取一种什么方式呢?我也观察这个现象,就是说,提示的方式,因为我们显著的提示方式是有要求的,但具体在操作中什么样的显著的提示方式,确实存在你也不能做到非常直接的标准化的描述。因此,在搭售商品的勾选或者提示了显著性的还不够,这样的话,实践中存在消费者不太容易发现,还仍然存在搭售的情况,或者换一种表述方式,不直接说这种我提供给你什么或者补充给你什么项目,另外从补充项目的方式,才实现了一种捆绑销售的目的,这种现象依然是存在的。

15:25

吕来明

对于消费者来说,有维权建议给消费者,第一个是预防风险,预防的话,成本最低的维权方式,首先要看清楚,下单的时候不要急于点,看清楚,看它的界面上到底是哪些项目,提供的是什么样的服务,这是第一个。如果这个看清楚了,大部分的捆绑销售,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直接强制性的还是少多了,是一种隐蔽性的,只要看清楚的话,很多捆绑销售,你不选择,你也可以避免捆绑销售,这是第一个,消费者要仔细看,看页面上的显示。

15:30

吕来明

第二,确实有强制性的,像违反法律规定的,就可以去客服部门或者售后服务的平台进行投诉,你留言、留证据、截图,然后向他投诉,一般情况下,只要你做到这一步,他会给受理的。如果再不受理,再不处理,他确实是违法了,再不处理,我刚才说的,消费者如果主张维权,可以向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

15:35

吕来明

还有一种情况,我在下单的时候没看见,你把这个费用收了,但是,相应的提供的这个东西,我没用,这个费用我觉得消费者是可以主张退还相关的费用。比如捆绑销售机场接送这个东西,我花了这个钱了但是我也没看见这个东西,我花的钱里面是有这块费用的,但是我去了机场以后直接出去没用它接送,我没有享受这个服务,这个捆绑销售的形式没有显著提示,这个条款对消费者捆绑销售的部分,对消费者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这部分费用是可以要求退还的。当然,如何途径要求退还,通过向他的平台反映,向消费者协会,向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这些多种的情形,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时间或者其他的成本可以进行选择。

15:40

潘腾飞

互联网的捆绑销售最受诟病的也是刚才咱们提到的,就是说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在正常销售的过程中,在销售一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就用了模糊化用语或者是不显著提示,或者是默认勾选等方式,诱骗或者是误导消费者进行购物,吕教授也对消费者进行了非常好的提示。其实,今年中消协的消费年主题叫做“共促消费公平”。什么叫消费公平?从消费者、经营者两个角度来讲有不同的含义。对于消费者来讲,公平就意味着他们更加理性,怎么更理性呢?就是多丰富一下自己的消费知识。像吕教授刚才提到的,他们进行遇到捆绑销售的时候要仔细看。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公平还意味着企业,也就是经营者必须要夯实主体责任,必须夯实自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主体的意识。这就要求他们在销售的过程中,要向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真实的商品信息,当然,也绝对不能搞双标,这些都是之前有过一些案子的。这就要求通过经营者更负责,消费者更理性,我们就可以达到消费关系更和谐,消费关系更和谐其实就是今年中消协年主题“共促消费公平”要达到的一个目标。

15:42

主持人

在销售的过程当中,刚刚两位老师也讲到了,不仅仅是作为消费者来说,我们应该在消费的过程当中理性,要记得去主张、去维权,去收集证据,或者是要更加普及我们的消费知识、理念,但是同时,刚刚潘老师也讲到了,作为经营者来说,他们也要去维护好我们消费者的利益的主体,所以,也给他们提高了一些要求,希望我们消费者和消费经营主体双方都能够很好地在消费过程当中做好自己的事情,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

15:45

主持人

刚刚两位聊了关于互联网平台捆绑消费的话题。接着我们再来聊一聊场景。因为我们也会发现,经常去逛超市的时候往往都会看到捆绑消费的情形,刚刚两位老师在之前的聊天当中也涉及到了,比如我们去超市买酸奶,非常明显,会看到买三赠一、买五赠二等等一些现象,有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捆绑销售的这些商品往往要么就是临近过期的时候,要么就是已经是过期的产品。很多的消费者就要去维权,就觉得这个你怎么能给我卖这种过期的产品给我呢?针对这样的一个情况,我们也想听一听两位老师给我们消费者一些怎样的建议,他们到底应该怎样去维权?

15:53

吕来明

两个要明确区分,临近过期的和已经过期的销售,这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如果是已经过期的,那就是违法行为,是属于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个是我们国家和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果明知道你是过期的商品,仍然销售,过期的商品就是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个是明确的,这是一个违法行为,这个要处罚。同时,可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第一。消费者的维权是非常明确的,他的路径和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16:00

吕来明

第二,即将过期的还没过期,这个似乎是允许销售的,只要没过期就是允许销售的,因为是属于合格的,属于法律允许销售的正常的商品。这种情况下在超市中销售的时候确实是比较多见的,我们平时买东西可能也确实,尤其是吃的东西,快过期了,再过两天就扔掉了只能销毁了,要不就以买几赠几的要么便宜直接卖了。这种行为既然是允许销售的,但是确实存在什么问题呢?捆绑销售将要过期商品的时候,消费者可能不知道是为什么而捆绑销售。有可能他又不太注意,买回去以后放了那么几天放过期了,这时候就说不清楚了,消费者说快过期了你卖给我,我不小心吃了。经营者说快过期也可以卖,谁让你自己不注意放的过期了呢。这里面确实存在纠纷争端的问题。这里面消费者如何维权?第一,作为经营者,捆绑销售即将过期,由于快到保质期,临近保质期或者快到保质期的原因捆绑销售要履行一个义务,要向消费者说明告知捆绑销售的原因,现在很多商店里,比如说直接的就写两个字“促销”,这个促销是什么原因的促销?如果是其他原因的促销,没有特定情况下的原因促销,如果其他原因的促销,没有特定情况下的促销。如果你这个是快过保质期的,确实涉及到临近保质期越近更需要消费者去高度注意,你就得提示这个。所以,因为这一点,经营者应该尽到提示的义务,提示什么呢?就是我告知的义务,就是我们捆绑销售的原因是他搭售的那部分是临近保质期。如果消费者愿意接受,我拿回去就吃没问题,这个是可以的。这是经营者如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从而导致消费者造成损害,没有高度注意,经营者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消费者也是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16:05

吕来明

第二点,经营者告知了的情况之下,捆绑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本身是合格的,保质期是没到,但是是不是有别的问题?这个也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说,虽然没有到保质期,但是你存在其他的一些不符合标准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当然也是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权的。

16:10

主持人

刚刚吕教授讲到的告知的形式,我还想补充问一下,告知的形式到底是口头告知就可以还是说一定要把它写出来,告诉大家这个是即将过期的产品呢?

16:15

吕来明

严格来说,口头告知的话,不是不可以,正常我们日常生活消费来说,经营者消费者问他的时候,他不能隐瞒,比如说这个是因为什么,口头告知也会起到这样一种作用,但是口头告知的一个问题是什么呢?消费者如果不问,可能就没有进行口头告知,所以,严格来说,我是建议,如果是即将过保质期的商品,告知的方式,要在促销的原因上或者是搭售的原因上,虽然不一定那么长,但是简明核心的要素说清楚,经营者应该做到这一点。

16:16

主持人

潘老师对这个话题有什么您自己的建议?

16:20

潘腾飞

我是完全赞同吕教授的观点的。因为食品安全也是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也是我们每个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如吕教授所说,咱们超市里卖的快临期或者是过期的食品,也就是存在两种情况。对于快过期但是还没过期的食品,消费者就应当真的仔细看,仔细看时间,仔细看一下自己是不是能够把小票留存好,避免如果是自己放坏的,发生争执,这种东西不可避免,也是难以查清的,这时候怎么处理?建议消费者在这个时候多留个意识。对于已经过期的食品来说,就如吕教授所说,这是完全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这是属于明知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对此向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律还明确规定,如果这个增补的数字不足一千块钱的按一千块钱计。

16:25

主持人

今天两位老师在我们直播间和大家聊了很多关于捆绑消费的话题,以及面对很多具体的情况,两位老师都告诉了我们消费者的一些具体的维权方法、一些建议。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在消费的过程当中,就像两位老师反复强调的,一定要想清楚、看清楚、问清楚,不要盲目地消费,也不要说一下子就消费了,导致后面出现了很多后续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希望我们的经营者、我们的商家,在销售的过程当中也做好自己的主体的责任,去保护好、维护好我们消费者的利益,不要去销售这些违规的产品,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17:02

主持人

今天谢谢两位老师,同时也谢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本期《消费洞察》就到这儿,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