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良法善治大家谈》。在2018年的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法院通过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实现案件的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上诉等诉讼环节的在线进行,切实提高审判质效,推动我国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建院5年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是如何通过技术和司法的深度融合开展法律服务的?又是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办理涉网案件的?今天我们的栏目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姜颖,欢迎您!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接下来我们就围绕北京互联网法院探索互联网司法的新模式,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等内容来进行交流和探讨。就像刚才我们提到的,互联网法院通过技术和司法的深度融合,打造立体化智能化的诉讼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网上法律服务,像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电子诉讼平台等应用的建立和推广,这些年取得了哪些成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它的设立是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的潮流,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一项重大的改革部署。成立5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总结和推广新型的审判方式,探索构建新型的在线诉讼规则,建立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总结提炼互联网案件的裁判规则,不断强化互联网司法规则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我们在数字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始终是坚持技术便民、司法为民的理念,每一项司法应用的改革创新,每一次技术的更新迭代,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互联网司法服务。
我们将技术和司法进行深度融合的第一个体现,就是我们打造了全流程、一体化的电子诉讼平台。依托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建设了电子诉讼平台,实现了全流程在线诉讼。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打官司和传统法院不一样,我们当事人可以一次都不用到法院,就能够实现从立案、交费、材料的提交、举证质证、开庭审理、上诉、一直到执行,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在线上来完成,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不跑腿。从建院到现在,每个案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开支800元,节约在途时间16个小时,我们也减少了碳排放量,所以确实是一个经济环保的诉讼方式。
第二个体现是依托区块链技术,建设了全国第一个以法院为主导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实现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场景下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和全节点见证,解决了电子证据存证难、易篡改、验证难的痛点。区块链在案件里面也得到了具体的应用。我们现在有7000多件案件是通过区块链存证,在司法过程中进行了认证,解决了诉讼的难题,也给当事人存证减轻了负担,给法官解决了认证难的难题。
第三个体现就是智慧诉讼服务中心,在传统法院都会建立一个线下的诉讼服务中心,但是在互联网法院,因为当事人都不到法庭来,所以我们是打造了一个在线的智慧诉讼服务中心。我们这个中心集合了线上的电子诉讼平台、移动微法院、AI虚拟法官、还有诉讼风险的智能评估系统等功能,充分满足了当事人在线上诉讼的各种服务需求。AI技术的应用,也是给我们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比如说,起诉状的智能生成,很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其实不太具备法律的知识,但是互联网审判有很多案件是特别简单的案件,比如说网络购物的案件,如果发生的争议,本来争议标的额就不大,如果请律师,它诉讼成本就特别高,所以我们提供了一个在线的智能的起诉状的生成系统,当事人只需要完成一些简单的填空题和选择题,就可以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个起诉状,这样是大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我们可以看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这些年取得了很多的成绩,在诉讼规则方面,我们做了哪些探索呢?
从建院到现在,我们受理的案件已经接近了20万件,审结的案件也有18万多件。我们也尝试在审判的过程中积极地发现问题,完善我们的在线诉讼规则。比如说,在2020年初,我们在总结 13000多次近8000个小时的在线庭审的实践基础上,发布了在线诉讼庭审规范,规范了在线庭审的着装、环境、纪律、礼仪等要求,明确了在线诉讼模式下的不按时开庭、中途退庭、证人出庭的一些具体的规则。后来我们又陆续推出了在线调解规范、在线诉讼的庭审礼仪规范,实现了在线诉讼规范的体系化。
其实这些年,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它的类型特别多,涉及的范围特别广,想请您结合案例和我们介绍一下咱们涉网案件都有一些什么样的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审理的案件范围是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明确规定的,就是我们负责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11类特定类型的案件。网友们可能比较熟悉的有买卖合同的案件、网络服务合同的案件、网络侵权的案件、涉网的著作权案件,这些案件它呈现的特点,我们可以用三个“新”来概括:
第一个是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比较新”,我们审理的很多案件集中反映了网络社交、网络游戏、还有短视频直播行业的活跃程度,在这些新兴的领域存在很多需要司法确认和回应的问题。比如说,短视频行业存在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我们受理的首例案件就涉及到一个13秒的短视频,能不能作为作品来进行保护?这个案件出现之前,我们审理的这种视频类的节目很少会有这样的争议,就是因为视频类多数都是长视频,比如说电影、电视剧,哪怕是微电影,它也有几分钟的时长,当这个短视频只有13秒的时候,还能不能构成作品、能不能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在法律界就发生了争议。像这样的案件在互联网法院是非常多的,我们也审理了很多“首例”的案件,像直播带货的案件也是在直播刚刚出现的(时候的)问题,那主播带货,主播在这个过程中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都是反映了新兴的行业领域的新问题。
第二个特点就是我们的案件涉及的“商业模式比较新”,我们审理的涉网案件经常涉及新型的商业模式,比如说超前点播、PK带货、还有定向推送广告等等。我们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也是积极发挥填补法律空白,提供司法解决方案的作用。比如说,在2020年,各大视频平台都推出了“超前点播”的模式,我们也随之很快受理了一起相关的案件。这个案件的原告是一个网络用户,他购买了一个长视频平台的会员服务,在会员服务里面约定,他可以提前看连续剧的大结局,但是这个平台后来又推出了“超前点播”的服务。这个原告认为这种约定就是不合理的,因为平台原来已经承诺VIP用户可以提前看大结局了,不能因为你推出新的这种商业模式来损害原有用户的利益,所以提起了这样的诉讼。所以这种案件我们也是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平台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已有的权利,对平台推出新的商业模式也进行了规制。
第三个特点就是我们的案件涉及的“权利客体比较新”,我们受理的案件占比最高的是著作权案件,就在这个领域,我们就出现了很多新的保护客体,比如说,体育赛事的动图、游戏直播的录屏画面、直播带货的短视频、日常经常用的表情包,这些在以往案件里面可能出现的不多,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新的权利客体形式就频繁地出现了。比如,我们近期审理的一起“搬运直播带货视频”的案件,在这个案件里面就涉及到直播带货的视频,能不能作为作品来保护?我们在这个案件里通过审理,认为这个涉案的直播带货的视频,它不是简单的一个带货的视频的录制,而是进行了脚本设计、场景的选取、还有运镜和剪辑,在这个过程中还是体现了创作者的编排和选择,所以认为还是构成作品,应当给予保护。
当然我们还有很多其他的新的保护客体的类型,比如说,个人信息、还有虚拟财产。我们就以这个虚拟财产为例,虚拟财产是什么?它就是和传统的以物为载体的财产形式不同的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我们比较常见的有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社交的一些媒体账号,通过案件的审理,也是明确了哪些内容属于虚拟财产,应当给予保护,也是在这个虚拟财产保护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其实可以看到,近些年我们审理了很多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的案件,也明确了网络行为规范的边界,我们北京互联网法院是如何用互联网的思维来办理涉网案件的呢?
刚才我们谈到互联网案件具有新颖、复杂、前沿的特点,所以我们强调,法官一定要有互联网思维,要沉入场景、贴近产业。一定要把握好四个关系。
第一个关系,就是要把握好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因为互联网跨越式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公共利益属性也进一步凸显,怎么平衡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比如说,我们在审理一起“暗刷流量”的案件,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也很普通,就是双方有一个关于刷流量的合同,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对价,双方的争议是基于提供服务的一方已经刷了流量,但是对方没有给付全款,所以这个提供服务的一方提起了一个诉讼,说我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对方没给我付款,那对方就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其实如果单纯从法律上讲,那确实是一个违约的合同,就按照合同约定判决支付价款就可以了。但是,我们的法官非常敏锐地发现到“暗刷流量”这一种法律服务行为给我们的互联网带来的危害,大家都知道这个流量代表的是什么,它代表的是这个产品或者是服务的质量,以及它受欢迎的程度。我们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我们很多是基于流量来进行选择,但如果是一个虚假的流量,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虚假的流量会导致我们的消费者被误导,可能最后导致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我的需求。还有一个损害就是对于同业的经营者,特别是同业的诚信的经营者,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所以法官看到这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他就觉得刷流量的这种合同应该是一个无效的合同,它是损害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为,所以我们在裁判书中坚决否定了“暗刷流量”的这种交易行为,弘扬了诚信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案件在宣判以后也得到了各方的好评。有网友评价说“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败诉了,胜诉的是我们广大的网友”。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公众号对这个案件的判决评价说“一字一句皆为担当”。这个案件入选了最高法院发布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件”,也入选了当年全国两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以这个也是体现了法官在案件中怎么去平衡公益和私益的关系。
另外还有一起很典型的案件,涉及到一个“无障碍电影”的案件。什么叫“无障碍电影”?就是这个案件的被告,他是在APP里面提供这种(加了手语的)电影的视频,还加了这种语音的讲解,有视听障碍的人也可以通过我的APP来看电影。原告说,你虽然表面上说是为了保障视听障碍者的权利,但是你提供的电影是一种无差别的提供,并没有建立一个机制来筛选受众的人群,也就是意味着所有的网络用户都可以通过你的APP看电影,这样对于权利人是一个非常大的损害。所以这个案件我们也是认定被告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他其实是打着这种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行侵犯知识产权的实质,所以这个也是我们在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权利益之间进行了一个非常好的协调。
第二个强调的是要把握好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因为到了互联网时代,我们会发现我们的言论表达变得前所未有的自由,信息获取的渠道也变得前所未有的便利,但是,我们的自由放任不能形成自发的秩序,所以我们的网络空间要和现实空间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建立好秩序。所以有一类案件就是特别突出和明显,就是涉及到网络言论引发的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案件。其实大家都知道我们公民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保护的一种权利,但是这种言论自由就没有边界了吗?其实不是,我们在裁判里面也强调我们可以有言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要以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为边界,所以这就是我们说的要言有所指,行有所戒。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是体现了我们这样的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比如说,有一个律师被起诉,是说他可能一直在跟踪一起案件的进展,然后发表了一些律师的评价,那这个原告他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他就觉得你这个律师是侵犯我的合法权利了,侵犯我的名誉权、侵犯我的隐私权。但是我们经过审理后(认为),这个律师发表言论,他是有事实基础的,他这个言论的内容也仅仅是一种评价和判断,是基于他律师身份进行的一个判断,没有说侮辱贬损,所以说并不侵害原告的权利,这就是我们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有一些当事人,他是因为进行了一些侮辱诽谤的行为,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这也是我们现在要大力制止的网络暴力的案件,这种在我们的司法裁判中也是旗帜鲜明地反对这种网络暴力的行为。
第三个,我们是要把握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互联网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很多矛盾问题是比较新的,我们目前的法律是有滞后的。那我们法官在运用司法智慧进行裁判的时候,我们保护和发展一定要并重,不能因为保护过严,影响到发展,也不能为了发展,损害私权的利益,所以我们在保护和发展之间要选择特别好的一个平衡点。还是以我们的首案“短视频”(著作权)的那个案件(为例),13秒的短视频能不能获得保护?除了我们有法律上判断以外,我们还有一个价值的判断,保护更有利于促进短视频的发展、还是不保护更有利于短视频行业的发展,这是我们判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所以这个案件,因为它有作者的独创性的劳动,对于短视频行业其实有积极的促进的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是因为在短视频行业刚刚发起的时候,短视频平台上充斥了很多低俗的、没有营养的内容,在这个情况下,我们短视频(行业)能够更好地发展吗?我们保护了一个有独创性、有正能量的作品,它可以起到的作用是激励广大用户创造更多有优质内容的作品,让网络用户的精神享受更加丰富,让短视频有更多的用户,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第四个,我们要把握好裁判与治理的关系。因为我们有很多案件可能涉及的不仅仅是个案,可能涉及到一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通过裁判来定标尺、明界限、促发展,这可能是对于法官更高的要求,也是我们更高的价值追求。比如说在我们审理一起涉及到“未成年人充值软色情漫画”的案件里面,这个案件,原告是一个12岁的小女孩,她自己偷偷地登录下载了一个移动APP来看软色情漫画,其实她的判断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她只是觉得很新奇,结果在这个平台上已看了两年才被父亲发现了,这个父亲就非常生气,觉得这个APP 你提供这种软色情漫画,但是你从来不甄别这个(用户)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没有任何社会公共责任的,所以父亲就起诉了。在这起案件里面,进行审理的时候,还是认定了被告作为一个提供网络文化产品的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软色情漫画,这个合同就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应该属于无效的合同。因为我们的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我们一定要保护好他们的身心健康。针对这个案件发生的问题,我们给这个平台发送了一个司法建议,建议平台在未成年人的身份认证还有内容审核方面要进行整改,以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这就是法官他积极担负起他的社会责任,通过这样的司法建议来避免后续案件的发生。所以这起案件也入选了最高法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件”。
其实我们也发了很多的司法建议,涉及的内容可能有大有小,像刚才我们(提到的)是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司法建议,我们还有一些保护消费者的司法建议,比如说,我们(在)一个案件里面发现,平台给他的用户发送商业广告,当然(平台)也说你如果不愿意接受,可以退订。然后我们这个案件的原告就退订了,退订以后,他发现他的退订的费用是由他自己来负担的,他觉得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你推商业广告是你平台的行为,那退订的费用为什么要由我消费者来承担呢。但我们在这个案件里发现了一个特别有意思的一件事,就是这个平台在这个退订的用户列表里面用的一个名称是“黑名单”,所以我们的法官就非常敏锐地发现这个平台,你用一个“黑名单”来作为退订的网络用户的列表名称,说明你对于这一类用户,你内心可能是比较抵触的,所以我们是给这个平台发送了司法建议,还是建议他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平台的积极回应,平台也进行了改进,把这个名称也进行了修改。然后对于它这个退订的费用,也按照我们的裁判进行了履行。我们也强化了和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协同,也是以点带面来解决潜在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促进了我们纠纷的源头化解。那这也就是切实地做到了,我们不仅要抓后端治已病,还要做到抓前端治未病。
其实,还有一个部分也是网友非常关注的,就是我们的网络空间治理方面,您能否介绍一下在这一方面我们取得了什么样的成就呢?
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我们一是以司法裁判树立治网规则,目前我们聚焦网络治理的新问题,培育典型案件有 156件,打造了知产、民事、商事还有程序四大裁判规则库。审理了全国首例的“暗刷流量”的服务合同案、“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案、“AI陪伴软件算法”侵权案、跨境电商平台的管辖条款无效案……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规范了网络财富的积累路径,激发了创新创造的活力,引导技术向善,维护网络司法主权,有力推动数字经济沿着法治轨道蓬勃发展。
第二,我们是通过能动司法来提升网络的治理效能。比如我们审理过一起涉及到海外购的案件,这个案件,原告是在海外购的平台上买了一个商品,但是他认为(收到的商品)不符合他的需求,进行了一个诉讼。被告在抗辩的时候提到说,我们在用户协议里面约定了在海外购(平台)购物(产生纠纷),是由其他的国家来进行管辖的,也就是排除了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在这起案件里面,法官认为,对于中国的消费者,排除他的中国司法管辖权,对他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因为他不可能为了这么小金额的商品去到一个外国法院去进行诉讼。所以我们法官认定,对于中国消费者不应该排除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确认了关于管辖的条款是无效的,所以这个是有效地保护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我们也是特别注重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比如说,我们有涉及到“企业家名誉权”,在企业上市之前,有一些网络“黑稿”来攻击这个企业,进行贬损和侮辱,对于企业上市是一个特别大的阻碍。所以在这种-案件里面,我们也是通过裁判规则明确了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也是有利地净化了网络的营商环境。我们也积极推进诉源治理,以版权案件为切入口,打造了“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引导这一类纠纷在诉讼前得到积极化解。在我们的努力下,我们的版权案件数量下降了48%,诉源治理的模式也荣获了“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我们聚焦网络空间乱象治理,规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的问题。我们调研形成了“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的研究报告,推动了六部委对饭圈不良现象进行了联合治理,我们也强化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搭建了首个线上的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我们还发出了首个线上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我们围绕审判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未成年人开店、网络不良文化内容等问题,发挥了能动司法作用,向互联网平台发出了 5份司法建议,也都得到了平台的积极回应,实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我们还制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的处理指引》,也是敦促网络平台更好地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
在未来,我们北京互联网法院会如何推动我们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呢?
今年互联网法院成立5年了,5年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新起点。我们还会继续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向数字经济各个领域来延伸,深入挖掘能够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繁荣,促进网络空间治理的先进互联网司法规则,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以高质量互联网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以更高的标准完成党和国家交给互联网法院的职责使命!
谢谢您!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各位网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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